您当前位置:资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

东北师大自考本科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06089

发布日期:2014-06-20 点击次数:1909
内容提要: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06089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2.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3.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
4.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5.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6.(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7.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8.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9.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0.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1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望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15.(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6.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可以是长期的,如(5年或10年)
17.(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1.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3.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24.(协商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2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6.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7.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9.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30.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31.(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32.(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3.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
3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3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3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3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39.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40. 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2. 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②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可以裁员。③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 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4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5.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6.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54.《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
57.《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9.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告成立。
60.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1. 缩短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
62.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22时到次日6小时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
6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根据规定,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4.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65.综合计算工作日适用于(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6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7,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8.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6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7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71.间歇时间的长短可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72.我国法定节日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的包括(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73.我国法定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纪念日(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74.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7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77.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78.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79.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80.《最低工资规定》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
8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的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2.(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 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83.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84.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⑤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⑦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85.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86.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①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②重伤事故,指有重大伤害无死亡事故;③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④重大伤害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⑤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8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8.女职工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9.《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90.《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9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同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2.现法定正常休产假为(90天)
93.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94.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9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6.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7.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8.工作生活质量计划的核心是工作再设计
99.工作扩大化.即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的多样性。
100.工作轮换这一工作设计方法使员工生活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
101.工作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102.综合性工作团队一系列任务被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一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103.质量圈质量圈一般是由通过共同工作来产生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工作小组,每周在工作日之前或之后开一次会,讨论生产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104.内部公平制度这是非工会化企业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使雇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表达不满。
105.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
106.同行工会同行工会是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部一致性。
107.行业工会是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
108.垄断性行业工会这种工会把一个行业中的所有雇员都吸收进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
109.总工会总共会的组织原则就是对会员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从而体现了对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分化现象的一种修正。
110.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11.联合或共同决策员工与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作出决定。
112.沟通是指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在到反馈”得行动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行工作。
113.非正式处罚主要是口头责备。
114.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115.《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16.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17.《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1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19.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120.法律事实特点 (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行为,法律事实中的违法行为,也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121.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122.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123.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5.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126.(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127.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28.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9.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度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30. 竟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31.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32.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13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1)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2 )也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3)还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134.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1)提出要求。(2)作出答复。(3)签订协议。
135.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子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36.《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中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的工资。)
13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黄色。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38.《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9.集体合同的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140.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二)发动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三)签字、备案。
141.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性的主要方法正确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4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①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43.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4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145.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46.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147.《最低工资规定》应当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
148.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149.工资总额的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资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午餐补助。
150.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51.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15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5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是(罢工权)
154.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
15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过公布招工简章,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等形式招聘员工,此时用人单位是(被要约方)。
156.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15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
158.下列劳动合同中,属于全部无效的是:(与未满)
15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60.马某怀孕期间,在一次值班时,由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6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62.下列劳动者中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的是(从事制糖业的劳动者)
163.用人单位每月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总量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164.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
16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欠付工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
166.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为(重大伤亡事故)
16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有(工会代表)担任
168.下列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的是(女工赵某因怀孕被公司辞退)
169.在(综合性工作团队)团队中,一系列任务呗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170.具有很强内部一致性,并且是最早工会组织形式的是(同行工会)
171.下列属于劳资合作方式当中收益分享计划的是(斯坎隆计划)
172.下列属于非正式惩处的是(口头责备)
17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日期是(1994年7月5日)
174.下列单位中,哪一个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使用童工(商业企业)
17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对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
176.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竞业限制条款)
177.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说法,正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7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179.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80.劳动者王某在甲单位工作9年零8个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单位应支付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相当于王某10个月的工资)
181.甲公司在王某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王某更高的报酬,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给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
182.下列劳动者中不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183.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
18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
185.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186.在企业依法破产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偿还(所欠劳动者工资)
187.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  )天
188.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 )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189.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中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自主权的是(工作丰富化)
190.把一个行业中所有雇员都吸收进去,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的工会是(垄断性行业工会)
191.下列属于劳资合作方式当中非收益分享计划的是(质量圈)
192.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再到反馈”的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性工作,这一过程为称为(沟通)
193.国际劳工立法起源于(19世纪)
194.下列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中,属于劳动法律行为的是(某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经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195.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196.我国劳动法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仅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该劳动合同(可以成立)。
197.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198.下列劳动合同中,属于长期劳动合同的是(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
199.(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200.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当
201.劳动者王某在甲单位工作满15年,甲单位濒临破产而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甲单位应支付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相当于王某15个月的工资)
20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03.下列职工中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20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05.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
206.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207.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欠付工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
208.职工在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9.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10.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的多样性的思想是(工作扩大化)
211.将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行业工会)
212.不仅关心会员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而且关注更广泛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的工会是(福利工会)
213.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这属于(社会倾销问题)
214.下列关于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15.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就业年龄为(16周岁)
216.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该类条款与必备条款比较,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定条款的法律效力。
217.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18.劳动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9.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不合格)
220.劳动者王某在甲单位工作满15年,王某患病,在其医疗期限届满后,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相当于王某15个月的工资)
22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 )的工资
222.下列劳动者中不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22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24.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
225.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是(计时工资)
226.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27.职工在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28.在调解委员会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229.使员工的活动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的工作设计方法是(工作轮换)
230.对会员的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的工会是(总工会)
231.把工会差别当做是社会政治差别一种体现,并主张通过政治结盟或法律规范来维护会员利益的工会是(政治工会)
232.员工和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做出决策的员工参与管理的类型是(联合或共同决策)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4.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
6.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7.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8.劳动就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国家安置就业;)
9.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10.《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①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②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④烈士遗属;⑤现役军人的配偶;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3.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4.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15.我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18.《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9.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事项)又或分为两种即(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
20.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六,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在法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2.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鉴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2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②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劳动者的身份证明;④鉴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4.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5.《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一步重申交具体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6.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27.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
2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
29.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提出要求;作出答复;签订协议;)
30.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31.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2.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②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可以裁员。③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 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35.(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6.《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7.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办法具体规定了五项内容即(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8.《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9.除了企业的集体合同以外,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还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40.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①制定集体合同草案;②发动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③签字、备案;)
41.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①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②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③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④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 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⑤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4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不定时工作日;④综合计算工作日; ⑤计件工作时间;)
43.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的劳动的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①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的工时制度;②煤矿井下作业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③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④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行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同适度的缩 短工作时间制。)
44.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③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5.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6.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4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是(①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②必须与工会协商。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48.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方法正确的是(①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②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③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49.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中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41条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 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c.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d.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50.工资总额的组成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村的工资)
51.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52.《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53.职业培训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培训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后的职业培训)
54.社会保障有四个特点即(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
55.我国《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6.我国将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57.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
58.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
5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60.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民主说服原则;)
61.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62.工会的职能分三类(1)工联工会;(2)福利工会;(3)政治工会。
63.工联工会:这类工会的唯一目标是通过集体谈判为会员谋求经济效益。
64.福利工会:这类工会不仅关心会员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而且关注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65.政治工会:这类工会认为工会差别是社会政治差别的一种体现,主张通过政治结盟或法律规范来维护会员利益。
66.收益分享计划:斯坎隆计划、拉克计划与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属于收益分享计划。
67.非收益分享计划:与收益分享计划不同,质量圈、劳资联合委员会、工作生活质量计划、自我管理的工作团队等则没有把薪酬与生产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产品质量的提高或其他衡量群体的标准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属于非收益分享计划。
68.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即通过利益分享来提高企业生产率,最初是由工程师米切尔•法因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
69.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一,劳动关系,其二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种关系。
70.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⑦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71.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7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73.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7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院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75.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6.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包括4个: (A.人存在的人身性B.形成的长期性C.存续的时间性D.实用的条件性。)
77.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全,3.审议的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厂长权。)
78.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79.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0.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 。 指导服务 。 介绍服务 。 委托服务 。 管理服务 。)
81.招工的程序(公布招生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
82.下岗的条件: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团人的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83.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84.劳动合同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1)签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4)鉴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5.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86.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87.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8.无效劳动合同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89.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主要有:(1)主体资格不合法。(2)内容不合法。(3)程序不合法。
90.无效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1.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真核定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91.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2.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包括:1.撤销合同2.修改合同3.赔偿合同4.未履行部分的处理。5.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
93.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94.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5.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9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风破浪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7.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以下五项内容(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黄色。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8.《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9.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2内容不同3.效力不同。
100.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计件工作时间;)
101.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③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10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0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有(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和制的职工,如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104.《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106.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07.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大伤害无死亡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4)重大伤害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108. 社会保险的种类 (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0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110.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11.下列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有A.择业权B.劳动报酬权 C.休息权E.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112.我国《劳动法》为其就业提供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A.妇女B.残疾人C.少数民族D.未成年人
1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 C.劳动报酬   D.劳动纪律    E.劳动条件
114.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A.实际履行原则   B.亲自履行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E.合作履行原则
115.下列属于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是( A.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供的劳动条件是虚假的B.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供的劳动待遇是虚假的C.某劳动者用假毕业证应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D.某劳动者自称是有十年驾龄的老司机,而事实上他刚刚拿到驾照,而用人单位信以为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116.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有(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E.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7.下列情形中,哪些将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B.劳动合同期满的D.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E.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18.下列职工中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是(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B.企业中的推销人员E.出租汽车司机
119.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是(B.加班加点工资 C.夜班津贴  D.劳动保险  E.福利待遇
120.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疾病保险  D.工伤保险  E.生育保险
121.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规定的有(C.学校的工勤人员 D.工厂的工人 E.与出版社签订聘任合同的编辑
122.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的有( A.直接洽谈就业  B.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D.自谋职业    E.国家安置就业
123.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 B.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C.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D.劳动者自身原因)
124.变更劳动合同时应经过以下哪几个程序( A.提出变更要求C.对变更要求做出答复D.签订变更协议
125.下列各项中,将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是( A.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E.劳动合同中存在一项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126.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127.在下列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有(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8.下列职工中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有(B.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C.从事森林采伐作业D.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 E.夜班工人
129.国家主管部门对工资总额的组成有明确界定,工资总额包括(A.计时计件工资C.奖金津贴补贴E.加班加点工资
13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满足下列要求(A.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C.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D.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E.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13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劳动者D.用人单位)
132.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A.有固定交流场所B.有必要资金C.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D.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E.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只要内容合法,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常见内容为(A.保密事项  B.试用期限D.补充保险)
134.对劳动法律主体表述正确的是(B.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D.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35.下列各单位中,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是(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人民法院)
136.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包括( A.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B.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C.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D.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E.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137.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有( A.王某为男性职工,58周岁,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7年B.张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C.赵某非因工负伤,但医疗期限尚未届满D.某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女职工李某怀孕)
138.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有( A.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B.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C.出现不可抗力E.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39.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限制的特殊情况包括(A.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 B.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及时抢修的C.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E.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140.下列哪些选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B.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C.稿费、讲课费) 
141.下列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有(A.企业    B.政府部门D.个体经济组织  E.事业单位
142.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A.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B.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C.烈士遗属D.现役军人配偶E.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143.下列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是(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B.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C.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144.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B.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C.劳动者死亡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145.下列各项中,将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是( C.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 D.劳动者未满16周岁)
14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 A.平等自愿原则 B.协商一致原则 C.合法原则 D.公平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147.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B.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C.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E.在试用期内
148.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种类包括(A.标准工作日 B.缩短工作日 C.不定时工作日 D.综合计算工作日  E.计件工作时间
149.下列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 B.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协商
15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作的有(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C.用人单位依照法院判决、裁决代扣抚养费、赡养费D.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扣劳动者工资
三、填空
1.按照合同无效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2.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合作履行原则。
4.除了企业的集体合同外,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还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5.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6.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7.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8.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必备(法定)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4.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15.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6.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18.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19.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的内容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和管理服务。
20.招工程序包括: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和考核录用。
21.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22.按照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名词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2.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3.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6.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7.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1.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13.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1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1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17.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8.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19.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时间。
20.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2.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
23.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的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2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25.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26.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27.劳动关系:它是雇员(劳动者)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8.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29.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30.全面质量管理它是指整个企业共同努力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并经常性地超出顾客的期望要求,通过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来大幅度削减因质量不佳而导致的成本因素。
3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32.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院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33.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再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4.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3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6.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37.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1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38.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39.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满16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外国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
40.下岗: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
4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4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44.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
4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部分时间的劳动合同。
46.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7.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合同。
48.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9.要约: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50.承诺: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51.劳动合同鉴定: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52.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53.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以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签订合同。
54.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55.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56.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57.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5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59.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终止的条件出现,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60.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61.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62.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63.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64.培训条款: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培训后所签订的协议。
65.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66.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67.全面质量管理:它是指整个企业共同努力来满足顾客的需要并经常性地超出顾客的期望要求,通过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来大幅度消减因质量不佳而导致的成本因素。
68.下岗: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
69.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70.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1.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72.劳动 :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7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74.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75.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76.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77.雇主协会:是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以及雇员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7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7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80.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81.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四、简答题
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哪些?
答:(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简答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3.简述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3)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4.简述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与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简述劳动者有哪些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简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1)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其中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 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 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多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简述《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形之一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简述集体合同的特征。
答:(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 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2)集体合同是和持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特定的当事人, 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 即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 没有建立工会的,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 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 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2.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劳动法中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 然而,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2)内容不同(3)效力不同
13.简述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答:(1)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2)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3)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4)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 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5)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14.简述目前我国已经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哪几类?
答: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15.简述企业对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6.简述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
答: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积极意义(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7.简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答:(1)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使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化。
18.简述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19.简述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二者的作用和目的各有什么不同?
答:失业保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养老保险有相类似之处,但二者在作用、目的等方面各不相同。(1)失业保险是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养老保险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从法律上认定)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2)失业保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具有促进劳动者恢复和重新就业的作用;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需求性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是对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因此,在承认被保险人权利的同时, 要求具备取得资格的条件 如必须有能力工作并且准备工作,已经在政府职业介绍所,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登记并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 定期与上述机构联系等等;养老保险则只强调权利,而不考虑取得资格。(4)失业保险通常有一个时间期间限制,超过期限,便转入社会救济;而养老保险则无期间限制,直至死亡时止。
20.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1.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
答(1)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多样的和特征也要求健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力量的对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是现实存在,前者利用这一优势侵犯后者的合法仅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事件已不少见,为此,必须依靠健全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使各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以实现各自的追求。
22.简述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
(1)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特定内涵,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主要包括:
(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23.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1)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公民,要参与到另一方有关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5)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24.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包括哪些?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5)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5.国际劳动立法有什么作用,有哪些不足之处?
1)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对世界各国劳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将越来越频繁。
3)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各国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虽然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人运动的结果,但国际劳动立法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26.《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对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要求,必须有具体的法律给予保障,才能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必须着眼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在《劳动法》的立法工作中应努力总结经验,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劳动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为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提供尊则。
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才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才能使之在中国实际生活发挥作用。
27.《劳动法》的实施范围
(1).《劳动法》的的实施范围包括了我国各类性质的企业的劳动关系,即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8.简述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1)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2)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3)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4)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29.我国劳动就业包括哪些形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4)自谋职业。(5)国家安置就业。
30.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国际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3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与公平原则。(4)诚诚实信用原则。
32.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况,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3.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哪些情况?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巧匠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事同达成协议的。上述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劳动者个人过错,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34.简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本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其中包括:被子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有哪些
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有哪些?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风破浪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8.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履行推动了客观基础;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39.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0.简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
41.简述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主要内容有哪些?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42.女职工禁止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4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4.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6.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的方式有哪些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47.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8.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中外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49.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50.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包括哪些?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1.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哪些?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52.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几类?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哪些?
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权3)审议的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厂长权
54.劳动的特征是什么?
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
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
五、论述题
1.如何理解冲突与合作,以及产生冲突与合作的各种根源。
答:(一)合作的根源: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劳动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合作的根源主要有两方面,即“被迫” 和“获得满足”;“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获得满足主要包括以上内容(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
(二)冲突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造成的冲突。(1)冲突的根本根源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原则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这一目标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不断创新并最终实现“国民财富”的最大化。3)雇佣关系的性质。(2)冲突的背景根源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状况3)工作场所的不平等4)工作本身的属性
2.论述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管理主义学派多由组织行为学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该学派更关注就业关系中员工的动机,以及员工对企业的高度认同、忠诚度问题,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该学派认为,雇员与企业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 劳资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在于雇员认为自己始终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是雇员产生不满的根源。 如果企业能够采用高绩效模式下的“进步的”或“高认同感的"  管理策略,冲突就可以避免,并且会使双方保持和谐的关系。
3.论述正统多元论学派的观点。
答:正统多元论学派由传统上采用制度主义方法的经济学家和劳动关系学者组成,该学派的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直奉行的传统理念的延续。该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佣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该学派认为,雇员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与管理方对经济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冲突的。同时也认为,这种冲突仅仅限于诸如收入和工作保障等这些具体问题,而且这些具体利益上的冲突,是可以通过双方之间存在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加以解决的。
4.论述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答:由于新技术的采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的组织制度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新时期劳动关系也在发生着日益明显的变化。(一)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竞争的加剧的雇主策略的变化。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的激烈,组织面对的降低雇佣条件、压低人工成本的压力就会愈来愈重。(二)跨国公司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改变了资方、政府和工会的权力平衡。一方面市场的范围已经从单一国家的国界扩展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一国政府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能力是有限的。(三)跨国工会和工会联盟的发展的相对滞后。国际竞争的加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为工会跨过国家劳动力市场界限、建立国际组织来协调其行动得提出了客观要求。为了顺应这一要求,欧洲的工会组织已经启动,欧洲工会联合会已经同欧洲雇主联合会开始了谈判。例如,1991年关于将《社会政策协议》的内容添加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谈判。再例如,1994年关于《工厂委员会指南》的性质谈判。但是,对于大多数地区和国家的工会,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四)发展中国家面临新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不但会对主动加入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那些“被迫“加入的国家的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产生冲击。目前,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也面临着劳动标准水平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也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工会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发展相联系。西方国家第三产业的比重大于第二产业比重,工会的范围和力量有不断缩小的趋势。可以预见,在未来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的劳动者和具有资本的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会出现全新的变化。
5.论述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_____5P 角色。
答:根据有关文献,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以下五项(1)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或管制者。首先政府保护个别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标准、劳工保险、劳工福利、劳工教育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事务。其次,政府对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2)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政府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劳动关系以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使他们在政府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发展适合的劳动条件,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此外,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和雇员参与的重要手段,政府应该以促进者的角色促其实现。(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政府的第三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有时也是调解者或促裁者。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5)公共部门的雇佣者。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用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
政府在扮演上述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作为雇用者,必须真正成为私营企业的表率,合法化、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6.论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一)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1)合同文本违法。(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违法约定试用期。(5)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6)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7)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8)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2)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加班费。(3)无效劳动合同。(4)危及或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拒绝出具证明。(3)扣押劳动者档案等。(4) 未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
7.论述员工参与管理的意义。
答(1)增强员工的独立创造性和思考能力,使所有雇员对企业及企业的成功有强烈的责任感。(2)提供员工自我训练的机会,为所有雇佣提供参与可能影响他们利益的决策的机会,有利于组织制度、决策的实施。(3)协助管理者集思广益,作出明智决策,帮助企业提高绩效的生产力、采纳新的工作方法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①能够使管理者了解组织中存在的问题。②员工还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更加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决策,提高生产效率。(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5)提高员工忠诚度和满意度。
8.论述罢工的功能。
答:(一)罢工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罢工是由工会发起的最明确、最典型的产业行动,在解决劳动冲突方面,罢工所直的作用是矛盾的。罢工既是冲突的形式,又是可以迫使双方妥协让步的压力。(二)罢工是迫使雇主让步的压力手段。没有罢工权意味着雇主可以根本不理会的要求。罢工权不仅确认了工会代表工人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保证了这种代表权能够得到实际落实。(三)罢工是工人自由表达不满的方式。享有罢工权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对工人自由表达其意志至关重要。罢工是表达其不满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 ,不仅从法律上规定罢工权十分重要,而且确保工人享有罢工权而被解雇也同样重要。罢工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潜在功能是始终存在的,它确认了劳动双方相对的谈判优势,而且作为一种妥协诱因,罢工能促使双方找到一种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手段。
9.论述集体协议的作用。
答:(一)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集体协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弥补个别劳动合同的不足,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和谐发展。所以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二)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的制度。平等协商、谈判是签订集体协议的前提,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基本机制。(三)集体协议制度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手段之一。经过平等协商、谈判依法订立的集体协议,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和全体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四)集体协议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集体协议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预防和化解劳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五)集体协议制度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集体协议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根据不同个业、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就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做出规定,具体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的不完善可起到补充作用。
集体协议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保证了有组织的劳资双方平等地参加对劳动条件的确定,消除了单个雇员和其雇主之间的力量不均衡的状态。作为个别劳动合同的一个合法的补充,它在劳动力市场和整个经济中发挥了调节缓和的作用。 
10.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答:三方协商机制产生的根源是劳资关系的激化和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从三方机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现实和长期运行实践的客观效果来看,政府、雇主和工会相互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减少了劳资纠纷,促进了民主进程,保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对比力量失衡是产生劳资矛盾的条件,而劳资矛盾的加深极易产生劳资纠纷。由于没有正常的渠道和途径进行疏导,势必导致罢工等对抗手段,造成劳动关系的动荡。在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成分和所有制结构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问题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趋增多,有的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忽视劳动者权益,劳资矛盾时有激化。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解决劳动关系对个业稳定、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西方资本主义产业革命时代,由于缺乏协调劳资矛盾的有效机制,劳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激烈对抗和冲突状态。三方协商机制出现后,这种局面才发生变化。政府开始承认工人组织,废除了歧视性的法律条文,允许结社和罢工,从而确立了工会的地位。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作为一方独立的主体,可以代表工人提出意见,劳动者的影响明显增强,工人的许多权益在工会的抗争下得到保护。(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生产力水平是衡量经济发展的标志,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最活跃且处于主导地位的因素。劳动关系是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在协调劳动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表现在(1)三方协商机制中确立的工会组织地位,使工会可以代表工人自由讨论,发挥意见,行使职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有了自己的协调,保护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从而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最本质的条件。(3)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劳资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益和政治权利,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4)在三方协商机制中,能充分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大大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5)在三方协商机制中,通过政府、工会和雇主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增进了团结,消除了对抗,为发展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1.劳动关系的实质以及产生冲突与合作的各种根源?
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劳动关系非常复杂,但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冲突和合作两个根本方面。对劳动关系深层次的理解,需要对冲突的根源以及阻碍这些冲突继续发展的合作的根源有全面的了解,弄清冲突与合作的根源及其相互作用方式。
合作的根源: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劳动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合作的根源主要有两方面,即“被迫”和“获得满足”。“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获得满足”主要包括(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上。(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二)冲突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心书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造成的冲突。(1)冲突的根本根源:①异化的合法化②客观的利益差异③雇佣关系的性质(2)冲突的背景根源:①广泛的社会不平等②劳动力市场状况③工作场所的不平等④工作本身的属性(三)冲突与合作。(1)劳资目标的冲突(2)明显与潜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①罢工②冲突的其他表现形式③权利义务的协商(四)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1)文化因素的解释(2)非文化因素的解释①客观的工作环境。②管理政策和实践③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3)冲突和合作的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①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②理解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2.论述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新时期劳动关系也在发生着日益明显的变化:(1)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竞争的加剧和雇主策略的变化。由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的激烈,组织面对的降低雇佣条件、压低人工成本的压力就会愈来愈大。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尤其是劳动关系发展成熟的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在纷纷寻求降低成本的方法,以及调整雇佣关系的新模式。(2)跨国公司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改变了资方、政府和工会的权力平衡。一方面,市场的范围已经从单一国家的国界扩展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一国政府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能力是有限的。正是在国际竞争压力和工作组织自身变化的情况下,各国的工会力量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削弱。(3)跨国工会和工会聪明发展的相对滞后。国际竞争的加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为工会跨过国家劳动力市场界限、建立国际组织来协调其中行动提出了客观要求。(4)发展中国家面临新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不但会对主动加入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那些“被迫”加入的国家的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产生冲击。(5)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也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工会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发展相联系。在未来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的劳动者和具有资本的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支出现全新的变化。
13.论述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_____ 5P角色。
劳动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或管制者。首先政府保护个别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次,政府对集体协商进行监督。政府对订立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检查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确认和处理无效集体合同;查处违法集体合同等。政府监察最低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因此,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政府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双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使他们在政府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发展适合听劳动条件,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此外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和雇员参与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器停者,有时也是调解者或仲裁者。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本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政府要在人力资源规划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做到人尽其才。(5)公共部门雇用者。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用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雇员。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
政府在扮演上述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作为雇用者,必须真正成为私营企业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14.论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①合同文本违法。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④违法约定试用期。⑤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⑥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⑦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⑧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
15.论述员工参与管理的意义?
增强员工的独立创造性和思考能力,使所有雇员对企业及企业的成功有强烈的责任感。(2)提供员工自我训练的机会,为所有雇员提供参与可能影响他们利益的决策的机会,有利于组织制度、决策的实施。(3)协助管理者集思广益,作出明智决策,帮助企业提高绩效和生产力、采纳新的工作方法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通过员工参与管理,一方面能够使管理者了解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员工还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更加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决策,提高生产效率。(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人性本质认识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企业越来越注重改善员工关系,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员工关系,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共同发展。(5)提高员工忠诚度和满意度。员工参与管理最直接或最有效的结果,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工作热情。对企业忠诚而且富有工作热情的员工,他们的工作绩效通常比较高。企业要提高员工的人力资本付出水平,必须确保员工对企业忠诚和对工作充满热情,这是员工人力资本付出的前提,也是提高工作绩效,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的关键环节。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6.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7.论述工作保障措施
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⑤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会清劳动者工资。⑦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8.论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一.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二.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三.互济性凡属保险,通常都具有互济性,因为它们都通过集中于分散资金来分散危险,而且都尽力扩大危险所分散的范围。
四.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通过社会保险蒋这部分在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3)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因此,《劳动法》第70条将社会保险确定为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科学的。
19.论述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方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因此,社会福利具有超前于现实的供给水平的性质。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贫苦户以及遇到灾害的农民等发放物资或救济款,目的是解决天生能力欠缺者、需要社会特殊照顾者或灾民长期和一时的困难。因此,社会救济具有滞后于现实的需求水平的性质。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先进的保障方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20.加强劳动纪律的意义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巩固劳动纪律问题。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要》中就明确规定了国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也明确地规定了遵守劳动纪律是共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载入宪法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这意味着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职责。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对应的,任何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国家给予公民公民广泛的权力,但同时又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全体公民都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国家才能富强,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力才能有所保证。(2.)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国民经济计划才能得以实现。(3)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但必须看到,加强劳动纪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4)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培养劳动者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需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六、综合应用题:
1、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内容不同
3)效力不同
2、试述工资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
1)工资支付的办法
法定货币支付;书面纪录;提供工资清单;按约定时间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代扣工资的限制;对扣除数额的限制。
3、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文本为法:包括合同文本中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和未交付给劳动者。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1.违法扣押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
1.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
1.政府是劳工权利的保护者2.集体谈判和雇员参与的促进者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5.公共部门的雇用者
1、试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1)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2)资金来源上,社会保险强调三方负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全体公民。
2、加强劳动纪律的意义
1)这意味着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职责
2)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国民经济计划才能得以实现3)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4)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培养劳动者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保证。
5.试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性保险范围的社会性;保险目的的社会性;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2)强制性实施的强制性;范围和种类的强制性。
2、举例说明企业中员工参与的意义
1)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对企业忠诚意味着员工对企业目标和发展方向的认同,而员工参与管理,将个人目标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人员的流动率就会大大降低;提高工作热情2)作热情与良好的工作绩效间的关系显而易见,工作热情高的员工会以任务为导向,努力提高工作业绩,实现工作目标,把提高工作绩效作为自我价值的实现。3)企业要提高员工的人力资本付出水平,必须确保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对工作充满热情,即将员工融入企业中。
6.论劳动关系的实质以及产生冲突与合作的各种根源?
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劳动关系非常复杂,但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冲突和合作两个根本方面。对劳动关系深层次的理解,需要对冲突的根源以及阻碍这些冲突继续发展的合作的根源有全面的了解,弄清冲突与合作的根源及其相互作用方式。
(一)合作的根源: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劳动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合作的根源主要有两方面,即“被迫”和“获得满足”。“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获得满足”主要包括(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上。(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二)冲突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心书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造成的冲突。(1)冲突的根本根源:①异化的合法化②客观的利益差异③雇佣关系的性质(2)冲突的背景根源:①广泛的社会不平等②劳动力市场状况③工作场所的不平等④工作本身的属性(三)冲突与合作。(1)劳资目标的冲突(2)明显与潜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①罢工②冲突的其他表现形式③权利义务的协商(四)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1)文化因素的解释(2)非文化因素的解释①客观的工作环境。②管理政策和实践③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3)冲突和合作的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①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②理解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7.论述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新时期劳动关系也在发生着日益明显的变化:(1)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竞争的加剧和雇主策略的变化。由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的激烈,组织面对的降低雇佣条件、压低人工成本的压力就会愈来愈大。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尤其是劳动关系发展成熟的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在纷纷寻求降低成本的方法,以及调整雇佣关系的新模式。(2)跨国公司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改变了资方、政府和工会的权力平衡。一方面,市场的范围已经从单一国家的国界扩展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一国政府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能力是有限的。正是在国际竞争压力和工作组织自身变化的情况下,各国的工会力量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削弱。(3)跨国工会和工会聪明发展的相对滞后。国际竞争的加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为工会跨过国家劳动力市场界限、建立国际组织来协调其中行动提出了客观要求。(4)发展中国家面临新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不但会对主动加入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那些“被迫”加入的国家的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产生冲击。(5)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也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工会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发展相联系。在未来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的劳动者和具有资本的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支出现全新的变化。
8.论述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_____ 5P角色。
(1)劳动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或管制者。首先政府保护个别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次,政府对集体协商进行监督。政府对订立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检查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确认和处理无效集体合同;查处违法集体合同等。政府监察最低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因此,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2)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政府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双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使他们在政府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发展适合听劳动条件,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此外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和雇员参与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器停者,有时也是调解者或仲裁者。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本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政府要在人力资源规划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做到人尽其才。(5)公共部门雇用者。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用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雇员。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
政府在扮演上述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作为雇用者,必须真正成为私营企业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9.论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①合同文本违法。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④违法约定试用期。⑤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⑥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⑦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⑧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
10.论述员工参与管理的意义?
(1)增强员工的独立创造性和思考能力,使所有雇员对企业及企业的成功有强烈的责任感。(2)提供员工自我训练的机会,为所有雇员提供参与可能影响他们利益的决策的机会,有利于组织制度、决策的实施。(3)协助管理者集思广益,作出明智决策,帮助企业提高绩效和生产力、采纳新的工作方法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通过员工参与管理,一方面能够使管理者了解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员工还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更加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决策,提高生产效率。(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人性本质认识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企业越来越注重改善员工关系,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员工关系,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共同发展。(5)提高员工忠诚度和满意度。员工参与管理最直接或最有效的结果,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工作热情。对企业忠诚而且富有工作热情的员工,他们的工作绩效通常比较高。企业要提高员工的人力资本付出水平,必须确保员工对企业忠诚和对工作充满热情,这是员工人力资本付出的前提,也是提高工作绩效,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的关键环节。
答: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1.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2.论述工作保障措施
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⑤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会清劳动者工资。⑦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3.论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一.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二..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三.互济性凡属保险,通常都具有互济性,因为它们都通过集中于分散资金来分散危险,而且都尽力扩大危险所分散的范围。
四.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通过社会保险蒋这部分在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3)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因此,《劳动法》第70条将社会保险确定为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科学的。
14.论述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1.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方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因此,社会福利具有超前于现实的供给水平的性质。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贫苦户以及遇到灾害的农民等发放物资或救济款,目的是解决天生能力欠缺者、需要社会特殊照顾者或灾民长期和一时的困难。因此,社会救济具有滞后于现实的需求水平的性质。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先进的保障方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15.加强劳动纪律的意义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巩固劳动纪律问题。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要》中就明确规定了国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也明确地规定了遵守劳动纪律是共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载入宪法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这意味着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职责。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对应的,任何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国家给予公民公民广泛的权力,但同时又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全体公民都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国家才能富强,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力才能有所保证。(2.)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国民经济计划才能得以实现。(3)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但必须看到,加强劳动纪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4)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培养劳动者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需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上一条东北师大自考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06089
下一条东北师大自考网 管理学原理 00054

 版权所有:长春市德邦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吉ICP备13004476号

 电话:0431-85690458 地址:吉林大学南岭校区(人民大街5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