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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自考 税法原理 名词解释 简答

发布日期:2015-09-27 点击次数:2230
内容提要:

作者:吉大自考网 www.jdzkw.com.cn
关键词:吉大自考 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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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  代码:030107  主考院校:吉林大学
税法原理 07946  名词解释 简答

名词解释
1、税法的概念:从狭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
活动中征纳主体和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说,税法是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该国都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
权,而对非居民该国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税收管辖权。
3、税收监督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
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
或注销税务登记、出曾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
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5、拒绝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6、税收法律救济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7、税目:也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对征税对象进行分门别类后确定的具体项目,税目是对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代表着征税的广度。税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代表着征税的广度。
8、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或单位税额,是指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9、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税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10、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指设定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适用该税率纳税。
11、差额比例税率:是指对一个税种按税目、地区、行业等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
12、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13、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部分按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
额,然后将各部分税额相加即为应纳税额。
14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
率,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15、起征点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
16、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从征税对象中预先扣除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
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7、加速折旧: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西方国家采用的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它
主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方法,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减少所得税的税基。
18、亏损结转:是指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
19、间接税:是纳税人一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或手段,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转嫁给他人负
担各种税收的统称。
20、直接税:是指一般纳税人想尽办法也无法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转嫁给他人,只能由自己直接负担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21、增值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
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额。
22、非应税劳务:是指不缴纳增值税,但应当缴纳劳务税的诸项劳务,如交通运输劳务、金融保险服务等。
23、重税率:是国家为限制某些有碍社会公益或影响政府政策目标的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而
设计的,起着特殊、个别的调节作用。
24、低税率:又称轻税率,是国家为了照顾居民的基本生活而对一些生活用品设计、适用的税率。
25、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实行彻底退税。
26、彻底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以前环节所纳的全部增值税还给纳税人,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27、税收扣除法:或称之为发票抵扣法,即本环节的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28、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与规定税率的乘积。
29、当期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30、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为销售对象的一种税。
31、反倾销税:是指对构成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附加课征的一种关税,是一种反倾销措施。
32、反补贴税:是指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在进口是附加的一种关税,是一种反补贴措施。
33、报复性关税:是指为了对抗他国对本国在贸易方面的歧视,在他国对本国出口的货物
以不利于本国出口的关税税率课征关税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抑制他国课征,对他国
输入本国的货物也同样征收相同的关税。
34、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不征税但保留征税权,使它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35、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有三种类型:转口
贸易保税仓库、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36、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的监管之下专门设立的,用于制造免税货物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等加工、生产、制造或者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
37、保税区:是指在境内辟出一块易于管理,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的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
38、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发生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种。
39、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额辅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是一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的税种。
40、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进行的计价、提取折旧以及摊销等方面的处理。
41、税收抵免制:是指对于本国居民企业或者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来源于境外的并且已经在所得来源地缴纳了税款的所得,在对该所得征税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国外缴纳的税额的一种制度。
42、源泉扣缴:是指相关主体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的制度,是为了从源头上管理税收,防止税款的流失。
43、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做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44、税务管理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关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税务登记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关于当纳税人发生开业、停业、复业等涉税活动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账簿:又称账册,它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的用于全面、连续、系统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
47、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48、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款或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
49、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50、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1、纳税申报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填写缴款书后,由纳税人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53、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据此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4、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源难以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
55、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征收率,并定期进行相关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56、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额活动。
57、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58、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59、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60、税务争议:是指征纳主体及机关主体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关于征税纳税、税收行政处罚、税收行政执法措施等方面产生的分歧。
61、税收救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解决税务争议,制定的关于防止和纠正征税主体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2、税务行政复议法:是指国家为了解决纳税人及相关主体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制定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意思表示。
64、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的过程。
65、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66、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7、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的一种补救措施,不是现在诉讼的必经程序。
68、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69、国家赔偿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0、税务行政赔偿:是指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务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所给予的赔偿。
71、税务刑事赔偿:是指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所给予的赔偿。
 
 
简答题
1、探寻税法性质的意义。 
税法性质是指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探寻税法性质的意义有二:一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影响着人们对税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如果将税法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完全归于公法范畴,对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思路就会仅仅局限在公法领域,而且面对税法在立法实践中出现的私法方面的规定现象,便不知作何解释。二是在立法实践方面影响着人们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如果人们将税法属于公法的观念与理念带入立法当中自然会在税法立法实践当中,出现本应用私法手段却因为观念上的阻碍而放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寻税法的性质问题。
2、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和企业居民身份认定采用的主要标准。 
一、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过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不具有永久性居住的性质。判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标准之一是看其在一国境内是否拥有某种经常居住的场所;(3)居住时间标准,即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和或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房产等因素。
二、关于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注册成立地标准,即以企业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以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标准来确定其企业居民身份;(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
3、简述税法解释的几种类型。
税法解释是指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所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条文所做的解释。
(1)按照解释权限,税法解释可以分为税法立法解释、税法执法解释和税法司法解释,税法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税法所做的解释,税法执法解释也称税法行政解释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做的解释,税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做的具体解释或证实规定。(2)按解释尺度,税法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税法字面解释是指沿革遵从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税法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法精神或宗旨,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税法的扩大解释是指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法精神或宗旨对税法条文所做的宽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4、简述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税务关系。关于税务关系的范围目前仍然处于争议之中,有的认为税务关系包括(1)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经济分配关系;(2)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程序关系;(3)税收权限关系。但不论从主体还是内容上看,税收权限关系微观上主要属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调整对象,宏观上主要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对象,并不属于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税法的调整对象是上面提到的前两种关系。
5、简述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及相关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或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除了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主要包括扣缴纳税人和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
6、简述纳税主体纳税申报方面的权利。 
一是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指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 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的,需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二是申请延期申报权,是指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三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指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简述税率的概念及地位。
税率是指应纳数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着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在计税依据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和国家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多少都取决于税率。换句说,税率的高低关系着纳税人是否能够正常地生产与生活,关系着国家能否正常地运行。从这个意义上看,税率不单单是经济或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问题。
8、简述税法的三种分类方法。  
税法的分类方法包括以下三种:一、按照税法功能划分,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实体税法以一个个具体税种相应的、以规定其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计税原理、纳税地点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税法是指以登记税务、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纳程序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按照征税对象划分税法可以分为商品及劳务税法、财产税法、行为及目的税法和所得税法。商品及劳务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商品及劳务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财产税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及目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行为及目的税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所得税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按照税收是否转嫁划分税法可以划分为间接税法和直接税法。间接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间接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直接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简述税收转嫁的法律处理方式。
税收转嫁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凡是存在商品或劳务交换和税法的国家,都会存在税收转嫁的现象。不同的是,不同国家税收转嫁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显性税收转嫁制度和隐性税收转嫁制度。显性税收转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税法在处理商品或劳务的税收与价格关系方面,一般采用价税名列的方式,即在发票中不仅注明消费者所购货物或劳务的价格部分,还要注明其所购货物或劳务负担的税收部分。隐性税收转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税法在处理商品或劳务的税收与价格方面采用价税合一的方式。
10、简述通过我国税法发展的历史所得到的启迪。 
通过对我国税法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总结,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迪:(1)税法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永远是千变万化的,为此服务的税法,即使在制定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不可能与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丝毫不差。因此,不能也没必要苛求税法做到完美无缺。,只要大体适应就好。(2)有什么样的税法观念就有什么样的税法。改革开开放之后如果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中国需要税收、税法,税法就不可能重新恢复,更无从谈其发展和完善,如果没有引进外资的观念,就不会有涉外税法的建立于完善,如果没有以税法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观念,就更不可能出现两步利改税和税法的全面改革,如果没有统一税法、公平负税的观念,就不会有涉内涉外的统一税法。(3)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是税法的基础和条件,没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作为基础和条件税法观念只是一种理想或空谈。(4)应将税法纳入社会环境之中去考察。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法都产生于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因素共同构成整体社会环境。考察和评价一个国家的税法、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法,不能将税法完全独立出来进行考察和评价,否则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片面的、狭隘的、不客观的。
11、简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准确的计算出增值额,因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都不采用直接计算法,即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增值额,然后再依据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是税的办法,而是采用间接计算法,即先依据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出销售部分的增值税额,然后再扣除其中所包含的进项部分的增值税额的办法。因此,从计算方法上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并不是增值额,而是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12、简述增值税计税原理中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租物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13、简述我国增值税法中国规定的抵扣的进行税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依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14、简述我国增值税法中的免税项目。 
我国增值税法中免税的项目主要包括: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 等。
15、简述增值税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总体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6、简述出口退税的主要方法。 
出口退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免、抵、退,主要适用于自营或者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其中,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我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部分,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予以退还。2、先征后退,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帐核算的,就可以依据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收购成本和出口退税率计算其应退税额。
17、简述关税的分类。
一、按照课税目的,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是指国家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张而征收的关税。二、按照进出口货物或进出境货物的流向,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进口关税是指对进入国境或边境的外国货物或物品,在报关进口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对运出国境或边境的货物或物品,在报关出口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是指对通过本国关境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三,按照适用对象,关税可以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优惠关税主要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和普遍优惠制,差别关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
18、简述关税税率的具体适用。
根据我国关税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的补税或退税,应当按照该批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办理,但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的税款,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
19、简述几种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几种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出境的运输和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简述海关在估定完税价格时,依次采用的方法。
海关在估定完税价格时,依次采用下列方法: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体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体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与该货物同时或大体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4、按照下列各项综合计算的价格:生产该项货物所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级或者同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21、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审定时,由海关估定,简述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时,依次采用的价格。
依次采用下列价格: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体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体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按照下列各项综合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材料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22、简述我国房产税减免的具体内容。
我国房产税减免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五种情形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3、简述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上述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 
24、简述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车辆、船舶: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和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这里的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这里的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25、简述车船税的税率。
一般规定,车船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具体如下:(1)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别设档:1.0升(含)以下的 年基准税额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 。(2)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商用客车,包括电车,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商用客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3)挂车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但不包括拖拉机的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5)摩托车每辆为36-180元。(6)船舶中的机动船舶的年基准税额为: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但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船舶中的游艇,年基准税率为艇身长度每米600-2000元。
26、简述车船税的减免项目。 
车船税的减免项目包括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7、简述印花税的计税原理。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适用比例税率的,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比例税率计算;适用定额税率的,按照应税凭证的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8、简述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29、简述魁奈首创的“土地租税学说”的基本思想 。
一般国家之所以要对土地增值课税,其理论依据是18世纪中期法国重农主义经济学家魁奈首创的土地租税学说。该学说的基本思想是:1,土地的自然增值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应通过课税而归社会全体所有,不能为土地所有者独占;2,就土地增值部分课税,可以达到抑制地价居奇抬高和投机的目的;3,随着现代社会地价的日益增长,课征土地增值税可为财政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
30、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收优惠的原则 。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收优惠的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1、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的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2、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七)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八)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33、简述资本弱化税制 
资本弱化,形式上是指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实质上是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投资而减少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负税的一种行为。资本弱化税制是用来对资本弱化这种避税行为进行规制的措施。资本弱化税制的核心是确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利息的税前扣除进行限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者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又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利息支出,都是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34、简述我国税务登记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税务登记法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税务登记环节存在着不足,如有些纳税人为了偷税,只进行工商登记不进行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不符,有些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头开户等。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措施解决:1、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制度来解决,全国统一纳税人代码是指一个纳税人终生只能由一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涉税事宜;2、最大限度的控制现金交易;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使与税务事宜相关的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互相享用。
35、简述税务登记的形式。
税务登记一般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时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包括设立登记的时间、设立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设立登记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的取得及内容等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法定手续,包括变更登记的时间、变更登记的受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等事项;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复业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注销登记是指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
36、简述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其经济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实施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有根据认为们不能是主观臆断;2、执行主体必须合法,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行使;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4、税务机关扣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5、执行范围即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系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的措施之内,6、必须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7、不能滥用此权力,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简述税收代位权及其适用的要件。
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其行使的要件是: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2,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就谈不上代位权;3,税务机关在行使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其行使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
38、简述税收撤销权及其适用的要件。
税收撤销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其行使要件有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款的后果;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款的后果;3、税务机关在行使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其行使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
39、简述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额活动,检查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稽查有两个含义,一是检查走私、偷税违禁等活动,二是担任检查工作的人。检查的外延更为广阔,它包含稽查。不同的是税务检查是针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或代扣、代收税款情况;税务稽查时针对税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但从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趋势看,税务稽查越来越具有其独立性。
40、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与观念。
1、税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41、简述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提供材料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42、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和不受理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一)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税争议与以外争议规定的复议条件;(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不受理的包括:(一),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二),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
43、简述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44、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5、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延期的情形 
一、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6、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简述调解的要求。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0 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效力。 
一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简述税务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的管理。 
一、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49、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0、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其他行政案件。
51、简述税务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2、简述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确定管辖法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 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3、简述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人合法;2、被上诉人合法;3、上诉对象合法,即上诉对象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4、上诉期限合法,即上诉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
54、简述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 
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直到该税务机关执行判决或裁定为止,以督促其履行义务;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5、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6、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简述税务刑事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58、简述税务刑事赔偿中,国家不赔偿的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9 简述增值税的特征。
1、克服重复征税的问题;2、税负公平;3、多环节课征;4、税率档次低;5、税收转嫁性。
60、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营业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0、税收优惠的内容。
不再是单一的直接优惠规定,包含了间接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直接税收优惠有:1、免税收入2、减免企业所得税3、低税率优惠4、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税额抵免优惠  间接优惠有:1、加计扣除税收优惠2、加速折旧税收优惠3、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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