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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自考 金融法概论 选择题

发布日期:2015-09-26 点击次数:1941
内容提要:

作者:吉大自考网 www.jdzkw.com.cn
关键词:吉大自考 经济法学
报名方式:13620791345许老师 0431-85690458
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  代码:030107  主考院校:吉林大学

金融法概论 07947  选择题

一、单选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是(英格兰银行法).
2、新中国金融体制经历了三种体制形态,分别是(复合式中央银行制、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3、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调控货币总量)。
4、(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是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5、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及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大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蜕变而来;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中央银行不断舍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过程;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充实与完备的过程;在中央银行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以所有权私有为主向所有权国家公有为主转化的明显轨迹。
6、美国目前的中央银行体制是(单一中央银行制).
7、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9、我国第一部金融基本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法)。
10、中国人民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隶属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分提供贷款。
11、我国拥有人民币发行权力的是(中国人民银行)。
1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准备;可以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13、我国目前依法获准设立的黄金交易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
14、《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就其(内设机构)作出规定。
1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16、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委员会通过会议履行职责,实行例会制度;召开临时会议,需经主席或1∕3以上委员提议;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7、中国人民银行本会计年度的亏损是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18、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是(依法监管原则)。
19、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基本成形的标志是(《证券法》出台)。
20、金融法的核心是(银行法)。
2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体制)。
2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一系列重大转变: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监管,转变为依法监管;由侧重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转变为对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全程监管;由片面强调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监管当局作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转变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监管。
23、在银行业监管中,内部监管是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是监管的(主体),同业自律则是外部监管的(有效补充)。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24、商业银行本质上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
25、商业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6、商业银行拨付其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7、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8、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监管中,享有(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以及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
29、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证券业自律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
30、我国分业监管格局最终形成的标志是(中国银监会的成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符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1、银行因行驶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的工作机制是(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签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33、《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主线是(降低和控制风险)。
34、商业银行是接受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大多是非官方银行。
35、(英国)是世界上成立第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国家。
36、中国建设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37、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其不应高于(4%)。
38、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其不应高于(5%)。
39、投资银行经营证券经济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0、投资银行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有限责任公司)。
4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银行监管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3、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总分行制)。
4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监管机关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可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45、商业银行独立经营原则表现为: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强令要求提供贷款或者担保;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豁免银行贷款的利息;银行有权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46、(存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47、国际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如果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约定;如果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当信用证到达受益人手里时,它就成为对开证行与受益人都有约束力的一种契约;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单据后,银行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48、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采取(列举式)。
49、代理保险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50、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内容的是(流动性管理和准备金管理、贷款管理和投资管理)。 
51、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52、商业银行发生严重经营危机,已经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威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时,银行监管机关可以决定监管该银行;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3、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54、交通银行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55、(证券公司、并购重组顾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都是投资银行机构。
56、投资银行经营证券经济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57.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5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59、我国证券公司在一级债券市场发行市场的主要义务的是(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和国债承销业务)。
60、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5000万)。
61、合伙制投资银行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合伙人共享投资银行经营所得;第二,普通合伙人对亏损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第四,合伙人多少不定,根据企业业务需求确定企业规模。
62、投资银行的传统型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金融性业务)。
63、(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也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64、采用直接标价法公布汇率时,(外国)货币的金额固定不变。
65、采用间接标价法公布汇率时,(本国)货币的金额固定不变。
66、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
67、债券按发行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债券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招标国债;国债发行前一般不经过信用评级。
68、我国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69、证券经纪业务包括(账户开立、委托买卖、竞价成交和证券结算)四个阶段。
70、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71、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证券发行风险、经济业务风险和自营业务风险)。
72、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应当保证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73、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7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7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部拨付的100亿元注册资本、发行金融债券和划转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76、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77、人民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78、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79、(为存款人保密)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80、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81、有权机关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
82、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83、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政策性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一样,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带有公益法人的性质。
84、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类型是(依附型)。
85、政策性银行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
86、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包括(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服务性职能和选择性职能)。
87、在与国务院的关系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活动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与财务部的关系,国家开发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享有一定先征后返政策;国家开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直接任命;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活动充足的长期资金来源。
88、国家开发银行的监事会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一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89、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67、我国的货币名称是(人民币)。
90、各国目前实行的货币制度类型是(纸币本位制)。
91、目前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是(纸币)。
92、第5套人民币包括(100圆、50圆、20圆、10圆、5圆、1圆、5角和1角)八种面额。
93、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合法货币;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94、我国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95、我国货币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
96、(取的良好的经济效益)是贷款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的。
97、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98、我国没有建立人民币发行的法定发行准备制度;人民币的发行没有法定的担保要求;人民币的发行没有法定的发行限额;坚持人民币的计划发行原则,是人民币币值稳定和市场物价稳定的有力保障。
99、新版人民币的设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并报(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印制的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贵金属纪念币不与一般人民币混同流通。
100、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支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101、人民币现金管理内容包括(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现金收支的管理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管理)。
102、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103、(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支付结算规范化的根本保证,是相关机构实施监管的出发点。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04、外汇管理制度类型包括(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部分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在形式上取消外汇管理制度)。
105、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106、我国外汇管理中的物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国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产。
107、我国对居民外汇管理中的法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我国派驻国外的机构)等。
108、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09、我国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110、我国金银收购的办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111、我国金银收购的统一办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机构对所收购的金银,必须按照(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公民个人出售合法持有的金银,只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归(国家)所有。
112、没收的金银的处理方式是(应当上缴国库)。
113、债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市场属于(资本市场)。
114、中央银行体制的类型大致包括(单一中央银行制、复合中央银行制、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和准中央银行制)四种类型。
115、直接信用控制工具包括(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116、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和提取方式及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根据存款人所属的经济领域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工商企业存款和农村存款等。  
117、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包括(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118、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额为(50万)。  
119、我国现有的储蓄类型不包括(长期保值储蓄),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华侨整取整存定期储蓄。 
120、中期贷款期限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一年),5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121、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122、贷款实行(行长负责制)责任制 。 
123、借款人权利的是(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者转让债务)。
124、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的是(偿还性、临时性、偶然性和单对性)。
125、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126、狭义的票据行为的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127、承兑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承兑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记载“承兑”字样;须由付款人签章。
128、通常本票的付款日为(见票即付)。
129、根据汇票到期日不同,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30、(参加承兑)是汇票独有的附属票据行为。
131、(汇票的出票)是主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
132、(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主要的区别。
133、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依背书的效力不同,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须连续。 
13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135、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 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
136、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37、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38、银行担保最主要的形式就是由银行向受益人出具(银行保函)。
139、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票据法所称票据,是(设权证券 )
140、(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14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银行应该首先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任选其一)主张清偿责任。
142、保证合同有(三方)主体;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必然解除。
143、如果担保书没有规定对担保人提出担保请求的最后日期,投标担保为出具保函之日起六个月;履约担保为完工之日起六个月或保修期届满一个月;偿还款项担保为交货或完工之日起六个月。
144、在我国外汇担保管理制度中,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145、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仍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自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6、保证期间随时间的经过或某时间的发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届满),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147、共同担保中,债权人仅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不能拒绝履行保证义务。119、根据保证人是否放弃抗辩权,将包含分为普通保函和(不可撤销保函)。
1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9、最高额抵押权成立时,债权尚未发生或尚未确定;被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50、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5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设质;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设质。
152、信托关系的主体是(两方或三方当事人)。
153、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权、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申请权和解任权)。
154、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有(享受信托利益和监督信托事务)。
155、信托最早起源于(罗马)。
156、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157、信托投资公司的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158、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将信托基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关系人是指(1.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2.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3.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4.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59、信托投资公司所接受的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5万)。
160、(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161、金融租赁公司出现(1.严重支付困难;2.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4.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162、我国目前对股票发行申请采取的是(核准制)。
163、证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国家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6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A股上市,其公司总股本不少于分民币(5000万)元。
165、在证券交易中,确定开盘价的方式是(集合竞价)。
166、证券法所禁止的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当陈述)。
167、证券法所禁止的操纵市场的包括(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和散布谣言)。
168、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证券欺诈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包括(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和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
169、(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核心。
170、(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171、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否在收购时进行合作来区分,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敌意式收购和(友好式收购)。
172、慢走规则的作用是(防止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
17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74、收购要约内容的更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175、收购要约中“欲受”的法律效果是(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176、在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负诚信义务。 
177、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不得提议如下事项:(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178、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的比例超过(30%)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79、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80、要约收购后,收购人与目标公司面临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终止上市交易;强制受让;收购失效;变更企业形式;维持公司上市地位)。
181、协议收购属于(场外交易方式)。  
182、协议收购以(双方达成收购协议)作为成立标志 。  
183、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报告书后(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184、(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有资产运营的起点和归宿。
185、(国有股东标示工作)是规范国有股转让的前提和基础。
186、投资基金产生于(英国)。  
187、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  
188、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可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189、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契约)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内容 。
190、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机制,大体的立法模式有德国和日本两种,德国的基金契约模式为(“二元制模式”),日本的信托契约模式为(“一元制模式”)。
191、收入型基金是注重获取(高额当期收益)的基金,主要的投资对象是能够带来稳定收入的各种证券,包括可转换的公司债券或优先股。 
192、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包括开放式基金总额)。
193、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人) 。  
194、(基金契约)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内容。
195、(基金投资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196、基金发起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来担任。
197、封闭式基金的单位买卖价格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但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
198、(基金净资产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值,他是衡量一直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形成基金单位买卖的基本依据。
199、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
2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2、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203、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  
204、设立投资基金通常经过三大步:确定基金类型;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准备发行基金证券。  
205、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价格取决于(基金单位的价值和基金的销售方式)。  
206、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认购中,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均为(2亿份)以上,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须达到(1000人),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必须达到(100)以上。
207、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成立(3个月)后允许投资者赎回  。 
208、(基金净资产价值)是衡量一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   
209、有下列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211、金融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 。   
212、根据WTO有关协议,证券业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13、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加入后(3年),对外国寿险公司取消地域限制。 
214、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本;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215、我国以贷款方式在国际上筹措资金,主要方式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16、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发展) 。 
217、政府间借贷的宽限期为(5-10年)。  
218、(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219、境外股本融资,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220、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种类主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预知信用证)  
 
二、多项选择题
 
1、 货币的职能主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2、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银行和金融监管银行)
3、 按照调整对象的区别,金融法可以细分为(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4、 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由四个体系组成,即(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
5、《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做了专章规定,主要包括: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4.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适用伪造、变造人民币;
5.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两名、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8、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9、维系金融业的安全稳健与有序竞争须(市场约束、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的共同配合。
10、金融法体系涉及的主要内容有(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涉外金融法)
11、我国目前拥有金融监管职责的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调控货币总量和监管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垄断现金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替政府经理国库,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13、证券业监管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14、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证券监管职责;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管工作制度及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兼任职务。
15、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6、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主要有:
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2.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
3.监管黄金市场;
4.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5. 管理信贷征信业。
17、《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的情形是(直接检查监督权、检查监督建议权和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18、1.金融监管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
2. 内部控制的关键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
3. 内部控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舞弊、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是上下沟通,实现金融机构既定的经营目标;
4. 内部控制是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组织实施、所有层面及各级员工全面参与的一个过程;
5. 内部控制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6. 内部控制可以具体表现为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和程序以及企业文化。
19、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汇兑结算业务)。
20、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1、商业银行的职能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22、商业银行按其产权构成,可分为(独资银行,合伙银行,股份制银行)
23、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主要有(单一银行制,总分行制,集团银行制,连锁银行制)
24、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1.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确定存款利率,并予公告;3.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4.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5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6.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5、我国金融体制改革:1.改变了单一银行体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专业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2.初步建立了以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3.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初步形成了以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体的金融市场;4. 改革了外汇管理体制;5. 初步建立了以功能性监管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
26、影响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资产安全的的不利因素有(借贷者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利率汇率变动、政治和经济形式的影响)
27、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按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划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28、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发行信用债券,同业拆借)
29、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发放各种贷款,证券投资,办理票据贴现)
30、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资产,贷款资产,固定资产)。
31、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和其他类中间业务。
32、国内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电子汇划等)
33、现代金融行业的支柱是(信托业务、信贷、保险业务)
34、 商业银行终止接管的条件的是: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行监管机关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5、债券发行方式有(公募发行、私募发行、招标发行、非招标发行)等方式。
36、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主要业务是(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
37、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存贷款利差、资金营运收入、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
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形式是(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39、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40、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41、我国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加密与、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42、(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经营中所应遵循的特有原则。
43、《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如下规定: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4、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贷款。
45、信贷是借贷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和民间信贷)两大类。
46、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47、根据期限、提取方式及条件的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48、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9、根据存款人提取或使用存款是否必须提前通知吸收存款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将其划分为(通知存款和非通知存款)根据存款是否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等资产业务而创造,可以将其划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根据存款人所属的经济领域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工商企业存款和农村存款)。
50、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它的贷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它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金;它是有偿合同;它是诺成、双务合同;它是要式合同。)
5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的审议答复时间,(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2、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53、金融租赁种类:(直接租赁、回租、横平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和综合租赁)
54、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
55、我国目前的支付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九种。
56、证券承销业务分为(代销,余额包销,全额包销)三种方式。
57、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令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58、(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属于从票据行为。
59、属于票据中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 
60、票据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61、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四种情形: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62、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商业汇票可分为(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63、支票具有下列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板栗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2.支票不必经过承兑,不存在承兑行为;3.支票是委付证券;4.支票必须见票即付)260
64、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持票人签章)。
65、证券的分类,根据功能分为(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凭证)
66、根据证券交易的地点和交易规则不同,可分为(集中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67、集中竞价交易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68、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情形。
69、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和国际统一性)
70、票据主体分类: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按照但是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71、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依程序先后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72、票据权利特征:(证券性、单一性和二次性);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提示承兑,即这三类汇票应当经过提示承兑和承兑两个阶段。
74、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依承兑的方式不同,(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75、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
7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极窄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尔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77、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78.货币法体系主要包括(通货管理法,外汇管理法,贵金属管理法)
79、借记卡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80、银行卡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可将其划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81、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具有(安全性、简单性和迅捷性)的特点
82、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1.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二万元、单位不得超过五万元;
2. 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五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六十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83、签发汇兑凭证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名称;
5. 汇款人名称;
6.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 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84、金融担保按担保的法律性质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凭单具付款保证)。
85、担保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1. 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1)担保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存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2. 主合同无效。    
86、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可能有效。
87、金融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通常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88、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包括(拍卖、转让、收购和折价抵债).
89、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报告与保密义务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90、信托终止的事由包括(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91、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含五万元)。}
92、单位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财政性存款主要分为: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存款以及国家对基本建设拨款转化的存款  
93、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
94、储蓄存款可以分为(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两大类。
95、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必须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96、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应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必须遵守的是:
1.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3.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4.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5.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6.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7.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97、有权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海关和税务机关)。
98、贷款的分类,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根据贷款人发放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根据期限长短,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有无担保,可以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再成产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并购贷款)。
99、金融机构在贷款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有原则是(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100、贷款人应单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10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留购租赁物;续租;退租).
102、除出现竞争要约外,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
103、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04、民间借贷合同中借入人的主要义务(按期偿还借款和依约支付利息)。
105、我国的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06、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按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07、协议收购以双方之间达成收购协议作为成立标志;收购协议应该书面形式;达成收购协议后,收购人须于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做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10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认股权基金)。
109、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具备的条件有:
1.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2.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10、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
111、基金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受益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
112、基金募集包括(基金发行和基金认购)
113、根据WTO有关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114、《关贸总协定》以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无歧视为宗旨。
115、我国以贷款方式在国际上筹措资金,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116、托收按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17、信用证可分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旅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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