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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自考本科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05553

发布日期:2014-06-16 点击次数:1742
内容提要:民法总论  05553

民法总论

单选
把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
2、罗马法从内容上特指(罗马私法)。
3、(《法国民法典》)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
4、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即(《苏俄民法典》)。
5、从民法的表现形式分析,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
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社会关系:((一)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7、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8、公私法划分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
9、商法据有比较明显的(国际性)的特点,而民法的(理论性)和(民族性)较强。
10、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抽象性),2(统率性),3(非规范性)。
11、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公法、私法的划分)。
12、民事活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兼容性)。民事活动具有其特定的(传统性)和(习惯性)。
13、民法关系包含以下含义:1)(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法关系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4)民法关系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14、民法关系的特征:
1)民法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2)民法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3)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绝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15、债权法律关系,也称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借助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方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财产关系。它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 
16、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法关系。
17、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特定)的民法关系。
18、单务法律关系,是指(对一方当事人只产生民事权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只产生民事义务)的民法关系。在该种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一方没有支付相应代价的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没有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代价的权利,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无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9、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事实状态);3)(行为)。
20、民事活动的开始、变化和终止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21、民事主体的特征:(地位平等性),(意思自治性),(范围广泛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22、法律地位平等表现在:(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时适用法律平等,不因民事主体的类型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区别);(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意思表示具有独立性)。
23、民事主体由两大类组成,即(自然人和团体)。
24、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团体为(私益团体),如(亲属救助财团)、(同学会)、(高尔夫俱乐部)等。
25、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团体为(公益团体),如(救济院),(进行慈善事业的学校、医院)等。
26、非法人经营体,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个体工商户),②(农村承包经营户)③(合伙)。
2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28、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29、对公司实行:(有限制的准则主义)。
30、(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没有谁出现在先在后之分。(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团体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
3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
34、对精神病人的宣告一般有以下两个步骤:(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根据精神健康程度作出判定)。
3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6、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37、判决中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38、监护的终止原因:(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因委托关系终止)。
39、身份证是记载(16周岁)以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情报资料的法定证件。
40、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41、法人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
42、法人有(自己的意志)且法人的意志有(稳定性)、(程序性)。
43、私益法人是指以(团体内特定的组成人员为受益对象)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营利性法人为主。所谓营利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所成立的法人。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44、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法人,为我国法人);(我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为外国法人)。故我国法人不一定是我国人自己设立的法人,外国投资人在我国没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也可为我国法人;同理,我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
45、法人应具备的要件:1)实质要件。(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要件)。2)形式要件。(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46、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
47、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48、以法人名义所为超越法人章程的行为,相对人不足以辨认时,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仍应负责)。
49、法人的消灭,一般须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解散),第二个阶段为(清算)。
50、(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51、企业型合伙能够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52、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第三人接受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这是第三人人伙的前提条件。第二,(入伙应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3、合伙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已无法完成)。(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5)(合伙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撤销或被解散)。
5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法定化)和(类型化)。
55、(综合性权利),是指兼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内容和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知识产权,又称之力成果权。
56、知识产权的内容(兼具有财产性内容和人身性内容)。比如,著作权中既要包括人身性内容。
57、(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其特点为: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有权向一切人主张权利,故又称之为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58、(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属于支配权。
59、按照民事权利实现要件的不同,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60、按照民事义务的产生根据的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70、(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71、(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72、(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存在的基础。
73、构成民法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征:1.(独立性);2.(客观物质性和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性)。
74、根据物与物之间的产生来源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75、物的概念:如(空气、海洋、大气)等
76、知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1(非物质性);2(形态的多样性);3(内容的创造性)。
7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切能使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发生、消亡的行为。
78、所谓(意定行为),是反映主体刻意追求特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79、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
80、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可能)(3)(条件必须合法)。
8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1(胁迫行为);2(欺诈行为);3(错误行为)。
82、胁迫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胁迫之故意)。第二,(须有胁迫行为)。第三,(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生恐惧心理)。第四,(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83、欺诈行为及构成的要件:(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第一,(须有欺诈之故意)。第二,(须有欺诈之行为)。第三,(须表意人陷于错误)。第四,(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84、错误行为及构成要件:(错误行为)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不一致的出现具有偶然性。构成要件:第一,(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不知)。
8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民事行为。
86、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1(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2(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87、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以下情形: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其他法律后果)。
88、法律肯定行为:1(无因管理),2(时效取得)3(善意取得)。
89、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90、(时效取得)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人基于对他人财产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在时效届满后对该财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
9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三种情形:l(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公平分担特定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92、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3)(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93、(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把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而委托他人进行的代理。
94、代理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
95、委托代理的消灭:根据《民法通则》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6、无权代理的情形:l(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
97、为了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同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98、(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99、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以下几种归责原则构成: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100、(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主要原则,处于基础性地位。
101、(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10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双方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103、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4(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04、。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等等。
105、《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106.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事件)2)(时效的法定性)3)(时效的强制性)。
107、取得时效是(对新的权利的确认),而消灭时效将(导致原权利主体的权利丧失)。
108、取得时效产生(权利取得的效果),而消灭时效产生(权利丧失的效果)。
109、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属于(不变期间)。
110.下列民法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除外。
11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具体说,附停止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11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战争)等。
11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15.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116.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的事由并不是由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而是由(法律概括性、原则性地规定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为“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以及是否予以延长,由法院酌情决定。
117.取得时效属于(物权制度)。
118.取得时效最早始于罗马(《十二表法》)。
119.取得时效属于(物权制度)。
120.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仅(能够完善时效制度,而且能够避免上述财产归属不确定的状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121.(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互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的作用。
122.(占有人须为自主占有),这是普通取得实效的主观要件。
123.(占有人须公然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这是普通取得时效的客观要件。
124.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须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且须达到(法定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
125.对(国家专有财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等不适合取得时效制度。
126.(民法适用主体的专门性);(民法适用的强制性);(民法适用的严格程序性);(民法适用的合法性)。

多选
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民法
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语源。
2、《国法大全》分为互编:(1)人法;(2)物法;(3)诉讼法。
3、关于民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民商分立主义和民商合一主义两种模式。
4、私法自治有两层含义:1)自主行为;2)责任自负。
5、民事活动的立法价值:1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对象、性质和宗旨;2民事活动决定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内容框;4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适用范围。
6、按照民法关系内容的不同,民法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7、民事主体制度不仅保障了“人之为人”,而且鼓励实现“人之为人”。
8、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不同的特征:(1)非法人团体有其自己的意志。(2)非法人团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的各种机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理人等,但不如法人那样要求严格。(4)一切活动也都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9、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2年;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
10、下落不明需要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普通期限为4年,即一般适用宣告死亡的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如因遭遇特别危险如战争、地震、海难及其他重大灾难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失踪。
11、综合性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2、暂时性抗辩权,有以下几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2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3不安抗辩。
13、民事客体的功能:l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存在的基础;2.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标志; 3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4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媒介;5民事客体具有流转功。
14、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一、货币;二、有价证;三、知识产权;四、人身利益;五、行为。
15、意思表示真实:其一,双方故意不真实行为,其二,一方故意不真实行为,其三,欺诈行为。其四,错误行为。
16、条件的主要种类:1)延缓条件;2)解除条件。
17、代理的有效要件:1,代理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4代理行为的内容须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18、无权代理的情形:l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
19、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4)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民事制裁措施为具体体现的法律责任。
20、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2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3  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4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21、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22、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其二,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违法人。其三.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名词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对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定性、定量的规定和概括。
民法的立法模式:指民法采用何种立法形式,即民法采用民商分立模式还是采用民商合一模式。
民法基本原则: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财产法律关系:指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法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法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指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兼具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内容的民法关系。
物权关系: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无须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协助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财产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指权利人必须借助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方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财产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法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特定的民法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指在内容上只存在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法关系。
复合法律关系:指在内容上存在两组或两组以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法关系。
单务法律关系:指对一方当事人只产生民事权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只产生义务的民法关系。
双务法律关系:指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民法关系。
涉外民法关系: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非涉外民法关系: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指构成某一民法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或者条件。
民法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法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事实行为:即民事主体主观上没有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根据民法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关系的内容:指民法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实状态:指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状态的持续。
行为: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表意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为避免他人侵害所享有的权利。
身份证:是记载已满16周岁以上自然人姓名、性别等情报资料的法定证件。
、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的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排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甚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而后果归于法人。
有限责任: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不以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产承担法人债务。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人格消灭,也即法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并经清算后才发生终止法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共享利益:指对于合伙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应该共同分享,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享。
共担风险:指对于合伙产生的债务或亏损,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型合伙:指合伙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而形成合伙关系。
显明合伙: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经营活动的合伙。
普通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或章程组成合伙形式,它属于一般合伙的范畴,具有一般合伙的基本特征。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个人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形式。
法人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伙形式。
入伙:指在合伙成立后、解散前,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行为。
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合伙关系中退出,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民事行为。
声明退伙:也称人意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
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原因而退伙。
合伙的终止:指基于约定或法定原因而使合伙关系归于终结。
合伙清算:指为了终结合伙的群补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活动或程序。
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综合性权利:指兼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内容和性质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支配权: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主给付义务:也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行为,以便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
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原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控制、支配,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需要,并可以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物质实体。
动产:指在空间上能够移动其位置,且其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指按照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有价证券: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以券面所载价值为内容的特殊类型的物。
民事法律行为:指一切能使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发生、消亡的行为。
目的意思: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明确的表明其所欲设立的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也就是说要明确所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标的或目的。
效果意思: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延缓条件:或称停止条件。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因附条件未生效,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该条件即为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件成就而丧失的情况。
延缓期限:也称附始期期限,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发生效力,而待特定期限到来后才开始生效的情况。
解除期限:也称附终期期限,指法律行为成立、有效后即发生效力,但因所附期限到来而需终止效力的情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时效取得:也称占有时效取得,指不法占有人基于对他人财产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在时效届满后对该财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无权的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指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权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吧代理权限的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他人进行的代理。
代理权:指代理人享有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资格和地位。
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又没有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受害人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由于既不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导致出现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而显失公平的状态,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害的原则。
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了避免一个较大权益遭受损害,在遭受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权益的救助行为。
停止侵害:指责令正在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
排除妨碍:指当权利人因受到不法阻碍或妨碍而不能正常行使权利时,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排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予以排除的民事责任形式。
消除危险:指党存在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人员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予其消除的民事责任形式。
返还财产:指当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且有返还可能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的民事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指权利人的财产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而有复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修复,以恢复到财产未受损坏或未改变形状时的原有状态的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指党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又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弥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支付违约金:指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民事责任形式。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以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的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取得时效中断:指在取的时效进行期间,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民法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性功能的活动。
民事法条竞合: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由两个以上法条同时予以调整的情形。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到外国的民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和存在形式。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实施状态。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清算:即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的,能够民事主体控制、支配,能够满足民事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并可以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物质实体。
企业型合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但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法确认民事主体以法律之力为保障而享有的特定利益。它“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力的内容具有利益性;2、民事权力的行使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界限性和限制性;3、民事权力的实现具有条件性;4、民事权力的法律保障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只须依靠自己的单方行为,就会使某种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予以协助。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之为附随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权或他物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据以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补充责任,是指在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给付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主体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承担的责任。

简答
1、《民法通则》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1)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2)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3)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知识产权关系;(4)应由民法调整的其他平等性社会关系。
2、民法的性质:
(l)民法是市民法
(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私法
(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5)民法是平等法
3、民法的特征:
1、民法规范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2、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性和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并侧重体现前者。3、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的价值:
从抽象意义说,法的价值在于追求和维护秩序、正义、公平、自由、效率,民法是基本部门法之一,其价值与法的一般价值完全一致,是民法上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说,民法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秩序 2、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提供法律规则3、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意思和活动自由提供法律保障4、民法为提高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5、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性质不同
6、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7、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2、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指南功能;3、司法机关裁判的准则功能;4、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功能。
8、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真诚信实。它有以下四点含义:1)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2)诚信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说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时,一定要善意而为;3)诚信原则的第三层含义也即它的核心内容是公正;4)诚信原则的第四层含义,而是深层含义是对人格的信任和尊重。
9、民事客体与主体分离的积极意义
(1)能够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2)能够加速民事流转,促进交易的快速、便捷和安全;
(3)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交易方式。
10、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即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秩序。
第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因法律行为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行为目的、法律行为的动机或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而造成。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之上通过道德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小鸡限制,但绝不意味着法律要去积极地强制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不管那种道德行为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第四,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发展着的原则。  
11、民事主体的特征:
1)地位平等性;2)意思自治性;3)范围广泛性;4)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12、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不同的特征:(1)非法人团体有其自己的意志。(2)非法人团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的各种机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理人等,但不如法人那样要求严格。(4)一切活动也都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13、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
  (1)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因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而自然发生;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亲权的权利属性体现在对未成年人之外的人来说,即不允许任何人对未成年人有侵害行为;其义务属性体现在对未成年人本人的教育和保护方面。
  (2)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而监护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儿由此可知,监护制度对亲权起着补充作用。
(3)亲权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负有监护职责的主体不局限于父母,监护的对象也不限于未成年人。
14、代理权行使的条件
(1)代理权应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的形式必须合法;
(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4)代理权不得滥用。
15、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2)法人有自己的意志且法人的意志有稳定性、程序性。3)法人拥有和其组成人员绝对分离的财产。4)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无论怎么界定,也不能一刀切齐。
16、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依法成立。
17、合伙的特征:(1)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依据合伙合同而成立;(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18、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
(2)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
(3)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
(4)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18、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1)对外是否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同;(2)出资财产的归属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4)权利义务不同;(5)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19、民事义务的特征:1)民事义务的利他性;2)民事义务的界限性;3)民事义务的前提性;4)民事义务的约束性。
20、意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
21、 民事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
 (2)多样性
 (3)特定性
(4)利益性
 (5)法定性
 (63)可支配性
2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其行为主体仅限于第三人,通常是指与无权让与人从事交易的受让人。
  (2)其行为标的既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
  (3)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财产之占有。
  (4)须依一定的意定行为而取得。
23、不当得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2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第二,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5、特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须有损害源的存在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3)须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4)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
26、时效制度的功能:
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2)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4)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7、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8、民事义务的特征
民事义务的利他性
民事义务的界限性
民事义务的前提性
民事义务的约束性
29、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成立要件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
(3)期间的性质不同;
(4)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30、民事权利的特征
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
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界限性和限制性
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条件性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
31、代理的有效要件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代理是由代理人独立为民事行为,而不是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代理是由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2、民法关系的特征: 1.民法关系足—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2.民法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3.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绝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33、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其二,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违法人。
其三,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2.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4.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简述民法的功能:(1)民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民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3)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4)民法保护人权;(5)民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内涵是:1、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内在要求,包含两方面涵义:(1)对当事人自身内在自觉之真实、善意的要求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2)对当事人外在利益衡量与法律规制体现为公序良俗。
民法关系的方法论意义是:(1)民法关系是连接民事主体、民事客体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纽带;(2)民法关系勾画了民法学和民法制度体系的内容框架;(3)民法关系提供了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产生前提;(4)民法关系体现其与民法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
简述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年龄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其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智力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其一,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制度:(1)配偶;(2)父母;(3)成年女子;(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简述住所的意义:(1)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2)决定诉讼管辖地;(3)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4)决定债务履行地;(5)决定监护人的选择条件之一;(6)决定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是:(1)合伙有比较稳定的成员;(2)合伙具有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的财产;(3)合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合伙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合伙债务的含义:(1)合伙债务是产生于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不是产生于合伙成立之前或合伙终止之后的债务;(2)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产生的债务,而不是以合伙人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3)合伙债务是因合伙人从事合伙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而不是进行非合伙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4)合伙债务是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以合伙的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为前提;(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只是针对合伙债务,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的清偿,都对其他合伙人产生清偿的效力;(4)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不得由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免除或转移。
试述入伙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取得合伙人资格,成为新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负担风险;(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作为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1)权利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2)情事非常急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公力保护,即在当时的急迫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实施自助行为,将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于实现;(3)权利人所采取的自主行为的手段得当,有利于权利的实现并以此为限度;(4)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民事客体的功能是什么:(1)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存在的基础;(2)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标志;(3)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4)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媒介;(5)民事客体具有流转功能;(6)民事客体是实现民事利益的工具。
试述物在民法关系中的意义:(1)物是民法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2)物的性质有时直接决定着民法关系的性质、内容、主体类属及其变化等;(3)物有时能够成为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手段。
简述意定行为和法定行为的区别:(1)意定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他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法定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只针对行为的客观结果或影响赋予法律上的后果。(2)意定行为首先考虑的是该法律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其次才是法律行为形成后的法律后果评价问题。法定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对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3)意定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法定行为则仅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4)法定行为的客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它在法律上必有构成要件问题。而意定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
简述连带责任的特点:(1)连带责任以义务人之间存在连带义务为前提,义务人之间的连带义务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2)连带责任因义务人违反连带义务而引起;(3)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责任,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4)在向受害人承担全部或整体民事责任之前,任何责任人都不得免除责任的承担。
试述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1)财产被侵害而要求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被侵害、被损害以及侵害主体时计算。(2)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上海的程度不同,分为:第一,伤害明显的,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4)未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履行期届至时或宽限期届满时计算。(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算。(6)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简述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1)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2)取得时效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积极的、特殊的功能和意义。(3)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的作用。
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具备时,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1)取得时效规定的期间届满,占有人即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取得时效规定的期间届满,原财产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他物权,同时丧失在占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论述
1、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即民法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功能日益重要和突出,体现在:
  1.民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好确立了商品关系的以上三个条件:    
其一,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最基本制度。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应该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民法确
立的一系列制度恰恰满足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其二,民法的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法的所有权制度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与商品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其三,民法的债和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    民法正是通过其原则和具体制度来确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2.民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民法的制度和原则尊重人,尊重人的自我发展,同时,民法强调实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等,都是把原先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有利于促使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3.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既注重民事主体利益的实现和获取,又注重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到破坏的民事权利得以恢复和救济。
 4.民法保护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保护人权是由宪法为核心、以部门法为具体体现的法律体系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其中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着极其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民法保护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人权。第二,民法保护最基本的、平等的人权。第三,民法保护不同民事主体的人权。第四,民法采用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保护人权。
 5.民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2、试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明确地指明其所欲设立的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其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行为所必须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可从三个方面理解:A要素是特定种类法律行为的典型内容要求和个别内容要求的统一;B必须由行为人以意思表示确定的意思内容;C要素的完整明确是成立具体的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②常素是行为人从事某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其特点为:A是某种特定种类法律行为通常应含有的典型内容,并且同种法律行为的常素内容页完全等同;B其内容可直接由法律确定或推定。③偶素是指依法律行为性质并非必须具有,仅依当事人特殊意志而确定的意思要素。其特点为:A欠缺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B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志确定。
(2)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3)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其特点为:A仅为有意志的自主行为;B外部表现必须为外界客观识别。其形式有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表现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它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做出全面的概括。2.统率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统率地位,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内容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3非规范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整个民法内容具有指导意义,但它不同于民法的具体规范,具体规范内容具体明确,直接指明了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对民事主体而言具体规范更具可操作性,而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其作用是为了给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事活动提供指南和方向。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第一,不仅是对民事主体而言,而且还是对立法者、司法者或其他主体的基本要求。它是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的最基本的人格要求。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都应自觉遵循的。第三,它是民法所实现的最基本的追求,是法律走向道德的桥梁,是由人格走向高尚的中介。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2、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指南功能
3、司法机关裁判的准则功能
4、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功能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精神内核,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它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它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件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

试述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并试述每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胁迫行为,指以即将发生的危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1分)构成要件:须有胁迫之故意(1分),须有胁迫行为(1分),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生恐惧心理(1分),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1分)。
欺诈行为,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1分)。其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之故意(1分),须有欺诈之行为(1分),须表意人陷于错误(1分),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1分)。
错位行为,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1分)。其构成要件: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1分),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不知(1分)。
5、试论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
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也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主要有: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5)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6、试述合伙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种类的理由
l合伙具有不同于自然人、法人的特征
    合伙作为一种联合经营形式,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对此,应予充分认识。
    首先,合伙与自然人存在区别。表现在:
    (1)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因此,它是一种两人或者两人以七的联合经营形式。为了实现合伙的目的,完成合伙事业,既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合伙财产,又要求形成合伙的统一意志和行动,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自然人个人仅由单个人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其成员的单一性决定了不可能形成团体。而且合伙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也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组成,但是,这只能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问,与合伙不同。
    (2)合伙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既存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所有舍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自然人个人则不存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只存在自然人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单一关系。    
    (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较大。合伙由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共同出资组成的联合,因此,与自然人个人相比,合伙的经营规模较大。
    (4)合伙责任具有连带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一般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个人虽然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属于自然人自己的个人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
    其次,合伙与法人存在区别。表现在:
    (1)合伙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合伙虽然属团体,但是,与法人相比,其组织性不如法人严密。如法人必须具有其名称、章程以及完善、严密的组织机构等,合伙未必如此。
    (2)合伙的财产特点与法人财产特点不同。法人具有独立于其出资人的独立财产,合伙的财产未必完全独立于其出资人,合伙的财产有的独立于出资人,有的则未必,这往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出资财产的性质。
    (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不如法人经营规模大。国家法律对法人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财产条件,只有达到法定条件和规模,才能允许成立法人。而合伙虽然也强调合伙人共同出资,但是,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规模一般没有强制
性的规定。一般说来,合伙的经营规模虽比自然人大,但又不如法人大。
(4)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则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具有比较稳定的成员。2)合伙具有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的财产。3)合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合伙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7、试述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存在争议。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不赞成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赞成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上没有把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种类专门加以规定,而是把自然人之间的合伙规定于“公民(自然人)”一章中《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把法人之间的合伙规定于法人联营中(《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民法通则》对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却没有规定。同时,《民法通则》颁布后,国家又制定了专门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我们认为,合伙应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种类,立法应对此予以确认。
8、试论民法的适用原则
为确保运用民法规范的正确、得当,除了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5)例外规定优于原则规定;
(6)具体规定优于抽象原则规定。
9、试论法律规定法人可以终止的情形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解散。包括因法人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和司法解散。
(3)法人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10、试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质——正当性
正当的标准:1)主体的一定欲求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或者说是绝大多数人甚至全部人的基本欲求即社会共同要求;2)将主体的要求上升为法律权利保护并不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社会表现——自愿性
1)权利的正当性是义务主体自愿履行的前提;2)义务意识是人们自觉形成的;3)义务本身并不是强加的,而是义务主体本人自愿的。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包含两种实质性要素:“利益”和“正当”。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1.两者共同构成了民法关系的完整内容;2.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相互联系;3两者是联结民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4.两者的分类具有共性。
11,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联系:两者都是私法。
 区别:(1)两者调整对象不尽相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商法调整的一般是纯粹的财产关系。
(2)主体不同。民法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等;商法的主体为商主体,包括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等,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行为的商人。
(3)特征不同。商法有比较明显的国际性特点;民法的伦理性和民族性较强。
12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关系是:
共同点:(1)非法人团体同样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客观实在;(2)有独立从事某项事业活动而结合在一起的意思和信念;(3)拥有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4)经法律认可。
区别:(1)非法人团体有自己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可因其组成人员的协议而改变,故具有随意性;(2)非法人团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各种机关和机构,但不如法人那样严格;(4)一切活动都可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13试述法人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
(1)法人机构或内部工作人员,无论在章程、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还是依照法人机关授权或命令的活动,无论有无过错,只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法人承担该后果。
(2)法人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或超越法人章程或授权范围,而以法人名义为经营行为,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事实的,法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后果由该机构或特定个人负责。
(3)若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资格代表法人时,该行为则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14、试述合伙与自然人的区别:
(1)合伙具有团体性,而自然人个人仅由单个人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其成员的单一性决定了不可能形成团体。(2)合伙具有双重权利、义务,而自然人通常只存在自然人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单一关系。(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比较大。(4)合伙责任具有连带性。
15、试述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合伙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2)合伙的财产特点与法人财产特点不同。法人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财产,合伙没有。(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不如法人经营规模大。(4)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
16、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二者之间互相依存,关系密切。(1)两者共同构成了民法关系的完整内容;(2)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相互联系;(3)两者是联结民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4)两者的分类具有共性。宗旨,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统一于民事主体共同实现、追求或维护其正当利益的民事活动之中。
17、试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相同之处。
区别:(1)责任产生前提不同。违约责任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以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为基础;而侵权责任无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且它以民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为基础。(2)责任构成要件和适用准据法不同。违约责任以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为要件,不一定以损害事实为要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的义务且有损害事实为要件,适用侵权法的规定。(3)责任保护的客体不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关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关系、人身关系等。(4)责任的范围和承担主体不同。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承担。(5)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范围即可约定,亦可法定;而侵权责任的范围只能法定。(6)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即推定有过错;侵权责任除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外,特定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应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7)责任内容和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内容都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有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除相同方式外,也有不同方式。

案例分析
1.婚姻关系终结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继承关系开始
  继承关系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之时,当然也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依据《民法通则贯彻执行意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关于此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甚合理,应以征得配偶的同意为条件。因为既然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的效力一祥。
婚姻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就有自由支配其感情的权利,其感情就不受与原配偶感情的约束。即使该配偶没有再婚,也不能界定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只能在征得该配偶同意情况下才能恢复。因为法律无法对一个感情自由的人强加婚姻关系。
  配偶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不因此而受影响,但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
4.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35条第l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各自的财产”,既包括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行为。入伙意味着合伙人人数的增加,属于合伙中重大事宜的变更。因此,入伙一般应在合伙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第三人接受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这是第三人人伙的前提条件。第二,人伙应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原合伙合同对入伙没有规定时,则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原合伙合同对入伙没有规定时,必须取得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即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入伙没有任何异议,否则,入伙无效。
入伙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第三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成为新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利益,负担风险;其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作为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不仅应对其入伙之后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应对其入伙之前已经产生但尚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当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且有返还可能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的场合。所谓不
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财产,比如,占有人违反侵权行为法而占有权利人的财产,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占有人仍然占有基于该民事行为取得的对方财产而不予返还等。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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