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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06617 吉大自考本科

发布日期:2014-06-15 点击次数:2057
内容提要:专利法  06617

单选择
1.法国于1791年才有了第一部专利法。
2.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为3年至15年,由主管机关确定。
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批准公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4.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于1985年4月1日同时施行。
5.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条件,自有专利制度以来就是如此。
6.关于“发明”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就专利法来说,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构思,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个具体问题”。
7.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发现仅仅是揭露自然界原来存在但人们不认识的东西,例如,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等。发明则指人们设计和制造的前所未有的东西。
8.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即归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9.我国于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已经基本达成协议,该协定规定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1.直接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2.专利权人的义务有二:一是缴纳年费,二是实施发明创造。
13.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他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14.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程序是公开、公平的。
15.奖励技术发明创造,奖励和帮助公民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
16.判断—个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7.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18.关于混合新颖性标准: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所处的地理环境,同时为保护本国发明人、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法采用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19.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我国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所谓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依法提出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0.破坏新颖性的技术:能够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的技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另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他人提出并在该日以后公布的中清中的技术;在我国专利法中,前者,即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称为现有技术,后者不属于现有技术。
21.实用性是指能在产业上应用。
2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发明的创造性相比,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这就是说,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比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低一些。
23.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基准: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
24.一般来说,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要求涉及到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这是指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如何表达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这是指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本身。第三个方面是优先权的问题。第四个方面是申请费的缴纳:
25.商业秘密,或者贸易秘密,常常是人们用来指未公开的、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的信息的一个名称。
26.判断授权的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在先外观设计相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二者的产品必须是同一种类的产品,不同种类的产品不能进行对比;二是二者的外观设汁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指形状、图案、色彩三种要素及其不同的结合相同。
27.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
28.权利要求书一般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以简明的语言复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
29.权利要求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分。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30.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是以该局或有关代办处收到之日定为申请日。如果是通过邮局提出的都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31.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或者在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审查之后,或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而处于复审期间,都可以撤回该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式。
32.专利申请撤回的方式: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
33.专利申请撤回的效力:撤回专利申请应当自专利局收到撤回申请的声明时发生效力。申请人如果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期满前撤回该申请的,专利局应即停止公布该申请。
34.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延迟审查制: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实质审查,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即延迟的期间我国规定为3年。
3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6.关于复审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后驳回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在内,另外—种是经专利局实质审查后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
37.复审程序: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并缴纳复审费。
38.对复审决定不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其复审请求所作的决定(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了。
39.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40.多数国家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
41.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成员处于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特别紧迫的情况下,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无须事前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协商,即可决定使用有关专利。
42.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3.考虑到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成员可以对专利所授予的排他权规定有限的例外,条件是这些例外并不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抵触,而且也并不损害专利所有人的正常利益。
44.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技术构思或者说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并要求这种公司或者方案已经达到可以实施的程度。
45.明显在我国现有技术的意思是指以申请认为进行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水平。
46.专利权有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的。
47.关于发明专利期限的计算: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3年,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
48.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①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②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③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9.专利权的受让人,如果是中国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外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补充单选
1、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该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也就是与版权邻接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部分。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而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另一方面,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有的经过创造性劳动,解决了技术上的问题,而制造出前所未有的新产品.或者对原有产品作出了有创造性的改进。
3、版权和工业产权两类智力成果,第一类客体,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等,第二类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没汁
4、巴黎公约列举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有八种,即(1)专利,(2)实用新型,(3)工业品外观没计,(4)商标,(5)服务商标,(6)厂商名称,(7)货源标记(或译为产地标记,但不很确切)或原产地名称,和(8)制止不正当竞争。
6、按照巴黎公约和西方国家的一般用法,专利主要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7、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智力创作的成果,是无形的,这是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
8、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时间大概在十二三世纪。
9、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10、英国垄断法是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11、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12、专利制度之所以能推动工业和经济发展,主要是因为这种制度能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13、这是专利制度核心的两个主要原则,这两个原刚从下列四个方面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1)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2)鼓励技术的开发和应用(3)技术转移(4)吸引外资
14、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作出这种成果,除了需要有经济上的投入以外,还需要个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
15、现代专利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的转移,增强国家的技术能力。首先,是通过专利文献的介绍。其次,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提供保障,创造一种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环境。
16、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7、光绪帝批准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这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专利,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垄断权。
18、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9、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1944年由当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20、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这在当时还是一个创举。
21、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22、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23、法国的实用证书、澳大利亚的小专利和荷兰的小注册专利都与实用新型很接近。
24、技术秘密是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际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
25、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文件、照片、蓝图、计算机卡、缩微胶卷等,也可以是无形的。
26、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应该保护的信息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末公布的信息,另一种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试验或者其他数据。
27、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巴黎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所用专利一词应当作这样的理解。
28、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是有特定意义的。
2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
30、1984年时原规定有七项,其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三项智力成果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其余四项智力成果,即(1)食品、饮料和调味品,(2)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3)动物和植物品种,和(4)用原予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都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
31、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32、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3、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的专利申请撤回时,也必须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撤回,不能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撤回。
34、所谓单位,是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35、我国在制定专利法时所谓一定条件,是指下列三个条件:
    (1)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2)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缔约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3)在没有上述(1)和(2)的情况下,外国人的本国专利法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36、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37、因时代而异,采用的新颖性标准可以说有三种:(1)本国新颖性标准 (2)世界新颖性标准 (3)混合新颖性标准
38、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39、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来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权。
40、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即有关技术已经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能够为公众所知。所谓公众,是否限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没有这样的限制。所谓公众,是指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41、发明创造并不由于在国外的展览会上展出而成为现有技术。
42、专利法说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首次发表发明创造,可以有6个月宽限期的保护。
43、宽限期的效力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泄露日。如果有第三人介入,而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予以公布或者制成产品出售。
44、对于发明的创造性,应该由准来判断呢?各国专利法引入了一个“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
4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将现有技术加以改头换面,或者仅仅对其大小形状或者材料加以改变,也不能是对现有技术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通过试验必然能得出的结果,而必须是经过创造性构思获得的结果。
46、有显著的进步,并不意味着发明在任何方面同已有的技术相比都有所进步。通常这是指某一个方面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了。
47、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例如,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节省能源或者原材料、防治环境污染、提供新的产品、增加产品的功能等。
48、至于明显无益,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因缺乏积极效果,不能授予专利。
49、专利法原规定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新颖性。
50、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间是6个月,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此外,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申请人没有规定本国优先权,所以不能要求这种优先权。
51、外观设计很难用口头说明来表示,所以不存在口头公开的方式。
52、根据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以前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5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简称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判断时,应当以一项已知的在先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
54、日本是对外观设计注册实行审查制的国家。
55、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就是书面原则。
56、申请人不能以口头、电话、电报等代替书面,而且提交时必须使用专利局规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7、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58、在专利权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
59、1992年专利法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与说明书一样都成为原始公开的一部分。
60、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则上适用书面原则,只需提交请求书和图片、照片即可。但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这可以说是书面原则的例外。
61、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审查的目的,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一申请一外观设计的原则。
6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间是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3年以内;发明专
利申请的公布时间是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开始计算的18个月期满时;专利权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
63、申请人没有在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便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提出对其申请的修改,而且愈早提出愈好。
65、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专利类别,即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只能分出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分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66、申请人如果有二人以上,撤回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申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撤回的声明中不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但撤回申清也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67、专利申请虽已撤回,但申请的事实仍然保留着。
68、文献报告制。这种制度是1968年法国首创的。
69、如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专利局仍然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70、延迟的期问,在德国和日本是7年,在澳大利亚是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匈牙利是4年,在巴西是2年,均自申请公布日起计算。
7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应审查专利申请审查下列各项:
    (1)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他是否有权申请,是否委托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2)申请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4)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所述的实用新型;
    (5)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6)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撰写要求;
    (7)权利要求书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撰写要求;
    (8)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9)分案申请是否明显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10)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对同样的实用新型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72、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73、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不服复审决定的才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74、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并缴纳复审费。
75、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理登记手续。
76、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77、日本规定登记后专利权即生效,是以专利登记簿的登记作为专利权效力的惟一根据的。.
78、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改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并改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9、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以前提出。对法定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80、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1日,对该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3年的届满日应当是2004年9月1日,而不是2004年8月31日;但是按近年实行的集中休假办法,自10月1日起休假7天,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0月8日。
81、国际局应当在自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将国际申请予以公布。
82、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
83
84、前已说明,外观设计的三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是与产品结合在一起的,图案和色彩则是体现在产品的外表上的。
85、如果专利权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各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专利权可以归属于
愿意缴纳年费的人所有。原则上各共有人应当都有权全面地实施,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6、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按照专利法,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
87、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无效宣告请求所述理由是否成立的情况,对请求作出“专利权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不同决定。专利权部分无效,是指无效的理由只存在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权利要求,只宣告有缺陷的权利要求无效,在新提交的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88、除开第一种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无须申请,可以由专利局自行决定给予外,其余两种强制许可均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89、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90、强制许可实施权不能单独转让,专利局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尽快
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91、专利法对侵权的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92、止侵权行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
93、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提供实质性保护的条约,也就是在国际一级建立法律保护。第二类是为在较多的国家获得保护提供便利的条约,第三类是建立国际分类法的条约.
9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
95、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非自愿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包括政府使用和政府授权第三方使用在内。
96、发明专利保护期问为自申清口起20年。
97、对撤销或者取消专利权的决定应当允许申请司法审查。
98、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称为PCT)是197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
99、PCT所称的“专利”,是广义的,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100、 国际保存的期限,每5年可以续展一次。保护的期间至少是5年,如果在第一个5年期间的最后一年要求续展,则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
多项选择
1.1984年的专利法是根据我国当时的情况制定的,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而采用了独占性的专利制度。就科技成果的研制、使用和转移的体制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
  第二,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为适应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为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一律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则按照情况分别归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
第三,授予专利权的实际条件是高标准的,如要求有世界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四,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而且对实行专利制度也没有经验,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利益,不能不对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暂不授予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也不能定得很长。
第五,为了体现开放和便于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政策,专利法中采用了尽可能符合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惯例的规定,对外国人来中国申请专利按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给予国民待遇。
第六,关于专利纠纷的处理,由于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有一定困难,专利法除了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这也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2.技术的意义包括: 
第一,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所谓系统的,意思就是为了提供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形成自成一体的有条理的知识。
第二,这种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指人们在自然领域内根据经验所发现的规律,但不一定限于自然科学的一些大的定律。
第三,这种知识必须针对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工业、农业等产业中的一个问题。
第四,这种知识的使用主要不依靠人的思维,即可达到预想的目的。
3.除了独立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私营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等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按照专利法,他们也有权获得专利。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是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
5.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技术转移是通过专利文献的介绍和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提供保障。
7.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必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8.现在国际上有四个地区性专利组织:
 (1)西非法语国家最早于1962年缔结利伯维尔协定;
 (2)东非的英语国家于1976年缔结卢萨卡协定;
 (3)1977年欧洲一些国家在本国原有专利局以外,又缔结欧洲专利公约设立欧洲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洲专利局;
 (4)前苏联解体后,独立国联合体的大部分成员国于1994年缔结欧亚专利公约。
9.不是专利法所称发明的智力成果: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物质的诊断、治疗用途发明。
10.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1)动物和植物品种;(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1.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的可以是指发明创造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可以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即除销售、使用外,还包括(发明创造的制造和制造产品方法的使用),也可以是(指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
12.申请人由于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以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而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发明创造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2)有关发明创造是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13.判断新颖性的地域界限: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4.一项技术因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的方式有三种:(1)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2)公开使用 (3)其他方式的公开(有口头公开、展览、演示等,都可以使技术公开。)
15.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下列三种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 (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
16.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
17.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18.一件申请涉及两项以上发明,可以按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19.申请日的确定: (1)申请表明要求授予专利权; (2)申请表明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是谁;(3)申请表明发明创造是什么,要求保护什么;(4)申请是用中文撰写的。
20.请求审查的期间:延迟审查制也叫请求审查制,就是说,只有申请人提出请求,专利局才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申请时就提出审查的请求,也可以在考虑一二年后再提出审查的清求,甚至也可以完全不提出审查的请求。
21.请求宣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的主题不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列;(4)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5)专利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6)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没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8)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授予的,超出了原申请的公开范围;(9)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中清人,或者违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2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都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23.侵权行为的构成:①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 ②必须是违法的实施行为
多选
1、在一个国家内,一个同样的专利或者商标不能同时分属于几个不同的权利人,一套公寓房也不能同时分属于几个不同的所有人。
2、威尼斯专利法通常所说建立专利制度的四个目的:对社会有用、鼓励发明活动、回收发明费用以及发明人有权享有其智力成果,所有这些都已经体现在该专利法之中。该法规定向主管机关登记发明是发明人的义务。
3、1992年9月4日.专利法的这次修改是局部性的修改,但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利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取消了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第二,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权自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汁专利权均由8年延长至10年,仍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三,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将进口权增订为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同时将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仲至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
第四,取消专利权人在中国实施专利的义务,并改订强制许可的条件
4、技术可以存在于一些书面记载中,也可以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但是技术必须是可以公开的。
5、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为免除误解起见,专利法规定这样的智力创造成果有下列三种: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和物质的诊断、治疗用途发明。
6、所谓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单位原有科研、开发任务的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后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7、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把他这种“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8、专利法原只限于物质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9、对一项发明创造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是:(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他们的权利继受人,(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和(3)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
10、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为准。
11、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要是指国务院,广义上也包括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其他机构和地方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也包括在内。
12、创造性定义中所说的“显著的进步”,具有良好的效果。
这种良好的效果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使现有技术具有新的功能和用途,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等方面。
13、以下几种情况是取得这种预料不到效果的发明的例子。
一种是组合发明,另外一种是从许多公知的技术方案中进行选择,还有一种是应用发明。
1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而必
须是能在实践中实现的东西。
15、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16、如果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还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17 、摘要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摘要,它的内容不是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据以修改申请文件,也不能据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19、,如果原申请是有关主题的第一次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并以该申请作为基础,要求享有优先权。申请被撤回后,对专利局有关同一主题的其他在后申请而言,即丧失了在先申请的地位。
20、申请人可以提出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不允许第三人提出审查的请求。
21、实质审查具体说来,是审查以下一些问题:
  (1)申请是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5)申请有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6)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有没有清楚、简明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全部技术特征;
  (8)申请能否根据先申请原则取得专利权,或者,如果授予专利权,是否违反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9)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规定;
  (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2、复审结果不外两种:一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经过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复审请求仍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局的原驳回决定;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应当撤消原驳回决定。
23、权利的恢复这可分为两种情况:(1)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2)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
24、我国专利局作为PCT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下列三种人提出的国际申请:(1)中国国民(2)中国居民(3)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其他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
25、专利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6、  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对国民待遇有两种例外: 
  第一,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成员可以适用巴黎公约所允许的例外,包括在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文件地址或者委派代理人。
  第二,国民待遇的义务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有关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27、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各成员对下列各项可以不授予专利:(i)为人或者动物的医治所用的的诊断方法、疗法和手术方法;(ii)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
28、专利授予的权利
(i)专利授予其所有人以下列的排他权:(ii)专利所有人还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移转其专利,和缔结许可合同。
名词
1、知识产权即指人们对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比过去又有所扩大。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6、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7、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表式样,富有美感,属于美术领域。它不同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以它的专利条件也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
8、书面声明,就是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9、申请的分案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包含有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将其中一部分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分割出来,另外提出申请。
10、登记制。按照这种制度,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填写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形式要求进行审核。只要这些形式要求得到满足,就当然批准,予以登记,授予专利权。
11、审查制。专利局不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核,而且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性条件、是否具有申请所述的技术特点也要进行文献检索,与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对比,进行审定。
12、早期公布: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包括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
13、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和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14、专利权的定义有两种表达方式:(1)专利权是实施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2)专利权是阻止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
15、专利产品是指享有产品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16、制造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在实践中被实现了。
17、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就是许诺要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从一方(卖方)转移给另一方(买方),卖方则期望从买方得到价金。
18、进口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从国外越过边界运进国内。
19、专利方法是指具有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某些技术特征的方法.在实践中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目的而使用。
20、优先权的意义: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的国民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没计注册等的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到其他缔约国申清保护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21.专利: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例如: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服务商标等。
23.商业秘密:用来指未公开的、具有工业或者商业性质的信息的一个名称。这些信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24.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如,工艺方法、配方、秘诀、客户名单、工程和设计图、图表、销售程序等等。
25.方法发明:是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可以分为:(1)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2)其他方法的发明。
26.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在内。
27.混合新颖性标准:也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这种标准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出版物公开部分和使用及其他方式公开部分区别开来
28.宽限期:指对有权申请的人在该期限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给予一种优惠,视为该发明创造没有因展出、发表或泄露而丧失新颖性。
29.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或者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30、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委托国务院即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31、专利独立:是指一个缔约国受约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与其他国家或同一发明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32、申请主题的单一性:在各国专利法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该限于一项发明,这个原则称为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也称为申请主题单一性或者发明单一性原则。
33、总的发明构思:即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4、前置审查:指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到复审请求后,应当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35、强制许可:各成员的法律可以允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由政府使用或者政府许可第三人使用专利技术。
36、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将载有或者体现与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直接从国外越过边界运进国内。
37、普通许可:仅仅是实施一项专利的许可,专利权人不提供不向其他人给予许可的保证。这样,在同一地区内,被许可人可能有几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38、分许可:这是针对一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根据从专利权人得到的许可,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或者其一部分。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39、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以实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实施权特点是非独立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40、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
41、先使用权:指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
42、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43、抵触申请:事实在申请日之前,同样技术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该他人的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
44、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5.专利独立权利:即将它所涉及的产品分解成若干的一技术特征,然后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对应的比较,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全部出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判断是否侵权,不应当以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比较,因为专利产品有时不一定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记载相符合。
46、全部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才能构成侵权。因为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就是意味着以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为准,这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47、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法律上还有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等,不过后一种人非常少见。
48、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公约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缔约国内应当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
49、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简答
1、知识产权特点:
一是排他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利用。这一点,与有形
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是相同的。
二是地域性。许多知识产权是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其本国法律授予或注册而获得的,这种权利一般只在授权或注册国家的范围内有
效。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
三是时间性。不论什么知识产权,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的权利的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权利即告终止。
2、关于未公开的信息,它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信息是秘密的。协定规定,只要信息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行业界的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就是秘密的。
(2)因为信息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这就是说,这种信息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应该符合以下各点: 
(1)外观没汁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2)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形状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例如冰箱、收音机的外形。(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设计应该迎合消费者的爱好,使他们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劝诱他们作出购买的决定。(4)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所谓适于工业应用,是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通过工业生产的过程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能通过手工业的过程批量复制生产。不能复制或者不能大量复制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4、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的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指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申请人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他的技术解决方案,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些技术概念或者设想,而缺少实现发明的具体技术措施或者相当的内容,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劳动之后才能达到发明的目的的,那是未完成的发明。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5、一件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加以修改,即应当分案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1)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3)在权利要求书中新提出的权利要求。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分案申
请。
6、延迟审查制的特点是:
  (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
  (2)自申请日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
  (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
  (4)延迟审查的期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年、3年、4年、5年、7年都有;
  (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7、专利实施的许可,按照实施权的性质和范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1)独占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地区内,只有一家被许可人独占实施一项专利的实施权。
 (2)排他许可,也称为独家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地区内,只允许一家被许可人实施一项专利,许可人(专利权人)保证不在同一地区内对其他的人给予许可。
 (3)普通许可,仅仅是实施一项专利的许可,专利权人不提供不向其他人给予许可的保证。
 (4)互换许可,也称为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
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许可,这是针对一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根据从专利权人得到的许可,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或者其一部分。
8、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法规定有两个: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年费的,应当认为专利权人从经济上考虑已经失去了维持专利权的兴趣,专利权自应终止。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通知专利局放弃其专利权。
9、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1)强制许可申请的提出(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3)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申诉。
10、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这里所说的“产品”,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人有真实有效专利保护的产品,即落入他人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在该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冒充专利,与假冒专利不同,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制造或暑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2、公约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不仅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还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译产地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制止。
(1)谁有权享受国民待遇
根据巴黎公约,有两类外国人有权享受国民待遇。首先,当然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国民待遇。其次,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他在该国和其他缔约国也应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根据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有权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该国国民的利益。
13、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第一,按照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有优先权的是缔约国国民和在各缔约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等的申请。
第二,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外国申请必须是同一主题的第一次申请。
第三,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清。
第四,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与在我国提出第二次申请的人应当相同。
第五,前后两次申请的主题必须相同。第二次申请涉及的主题应当与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一样。
第六,在我国的第二次申清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14、采用实用新型制度的理由。
  第一,实用新型制度能鼓励人们投资于创造性比较低的实用新物品的研究开发,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上的需要,并且能以较低的费用和较快的时间获得保护。
  第二,实用新型制度能弥补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因为发明专利对不符合其专利条件的小发明是不保护的。而且,这种保护形式可以防止发明专利制度为了保护小的技术发明而降低其价值。
  第三,如果国家制度允许,在就同一主题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在发明专利申请正在审批之中而不能提供有效保护时,实用新型可以向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供保护。
15、发明的专利保护:按照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完成以后,发明人或者其他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保护的人,请求政府主管部门(在一般国家是专利局)对该发明给予保护,政府部门审核后发给一份授予排他性质权利的证书,其中说明发明是什么,证书是发给谁的。传统上,各国都称这种证书为专利或者专利证书,被授予的权利称为专利权,被授予证书的人称为专利权人。
16、简述发明的分类:
发明就专利法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一类是方法。1、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可以分为(1)物品发明,(2)物质发明(化学物质、药品等),(3)材料发明(合金、陶瓷、水泥等)。2、方法发明是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可以分为:(1)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2)其他方法的发明(通信、测量等)。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  
17、实用新型的意义
  1)按照定义,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产品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即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形。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都不能用实用新型给予保护。
2)构造即结构,一般是指组件或者部件的连结或者结合,例如折叠伞和折叠剪刀等。
3)“其结合”一语,是指形状和构造的结合,这里也可以理解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结合在内,例如螺栓和螺帽、锁和钥匙等。对于这种产品的保护,法律上也是应该有所规定的。
18、专利权人主体包括哪些?我国专利法将工作人员作出的发明创造划分为两类: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并分别规定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的人:一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是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三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继承人。
19、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
 (1)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对于是否有权在我国享有专利保护,我国对其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在立法上,各国做法有两种不同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专利法中对外国人申请专利不规定任何限制,这就是无条件允许外国人享受国民待遇;第二种方式是根据条约和互惠原则,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给予国民待遇。
20、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假如他们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呢?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二是以发明先后为准,对最先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发明原则。
2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必须是专利法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的范围;
 (3)必须是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不妨害公共利益的;
 (4)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一性: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两项以上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联的情况下才能允许;
 (2)考虑发明的单一性,主要是考虑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有单一性。如果各个独立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要求,那么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与该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就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一项进一步的发明,也没有关系。不过,这是指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但实际上是独立权利的要求,也有可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23、关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2)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或者新创的。
2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专利法上所说那种意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第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的范围。这一点,上面第三章已经作了说明。
  第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是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不妨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这是狭义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5、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概念
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该外观设计不仅应当是独立创作的,而且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即使是独立创作的,如果该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能得到保护。
26、我国专利法的延迟审查制: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实质审查,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它们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三种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
27、享有优先权的要求
 1)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第一个手续是必须在提出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就是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提交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28、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一)修改的时间:申请人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但是只能在下列两个时间内进行:第一,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内。(二)修改的内容:总的原则是不得超出申请提出时原来公开的范围(原始公开)。
29、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1)初步审查(言词审查):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和其他的必要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2)实质审查。(3)公布登记。
30、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即权利要求书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这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已经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而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如果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在审查程序中可以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外,在批准专利以后,就不能再补充进权利要求书,从而也就不能得到保护。
31、专利申请复审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是经专利局审查后驳回的专利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局初步审查后驳回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在内;另外一种是经专利局实质审查后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
32、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三种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所谓登记,就是在专利簿上予以登记。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专利。
33、申请人的范围:
 (1)中国国民:包括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2)中国居民: 虽然不是中国国民,但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所或者实际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3)与中国签定有双边协议的其他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
34、专利权的效力: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2)专利权人可以在不影响其利益的前提下,许可其他的人进行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某些行为,以获得经济利益;(3)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力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从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法律地位派生出来的。
35、专利权的共有关系的产生:
专利权有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包括单位)共同所有。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1)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有参与者都成了专利权人,(2)提供研究经费的单位和受托研究开发的单位都成了专利权人,(3)专利权因转让而属于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4)专利权主体失去存在,如自然人死亡,或者单位改组或消失,专利权依继承法或其他有关法律归属于两个以上继承人或者有权继受原单位权利的单位:
36、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2)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37、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1)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其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并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发明人在申请日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2)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在外国的相应申请和批准的信息。
38、专利权的概念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发明创造,这是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须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39、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申诉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局的决定和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的途径有二:
 (1)行政复议: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包括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在内)不服的,可以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局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关于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依据专利法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1初步审查;2申请公布;3请求实质审查;4实质审查
41、巴黎公约的特点:
  第一,公约的缔约国,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组织成一个联盟,一般称为巴黎联盟。这样,公约就不仅仅是一个为其缔约国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条约,而且建立了国际法上的一个法律实体,即一个国际组织,有其自己的机构,以实现公约的目标。
  第二,巴黎联盟的性质是,一个国家加入公约的最新的文本以后,对于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就都受了拘束,即使是那些加入以前的文本而没有加入最新文本的缔约国也一样。同样,退出公约的最新文本的国家,视为也退出以前所有的文本。
  第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公约所规定的、一般适用于专利权人尤其适用于外国专利权人的最低保护标准。换言之,外国发明人可以毫无阻碍地进入本国的市场,而一旦进入以后,即可以获得和本国国民完全一样的保护。因此对于本国专利法各项保护条款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技术引进和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谨慎从事。
42、知识产权对专利申请人要求
  (1)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其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并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发明人在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2)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在外国的相应申请和批准的信息。这一点,成员可以自由规定。
43、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是指揭露自然界原来存在但人们不认识的东西,例如,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等;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是指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物质的诊断、治疗用途发明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使用过的外国设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4、与外国优先权相比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1.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正规申请;2.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3.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或者是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但必须是有权享受中国专利保护的人;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论述
1、 发明的创造性很难说有什么方法可以直接测定。根据外国专利审查的实践,下面有一些判断基准可以作为参考:
    (1)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个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历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例如我国古代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和火药。此外如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和原子反应堆等。
    (2)发明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说明技术上有很大困难。经过发明人的努力解决了,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例如,为农场里的牲畜打上永久性标记问题,原来用灼热铁块烙印,给牲畜带来痛苦,同时也损坏了毛皮。后来有人根据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冷冻“烙印”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3)发明克服了技术上的偏见。发明克服了对某个问题的技术偏见,引导人们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从而解决了问题,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有些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产生质的变化,其有新的性能,或者发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像。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被认为是发明具
备创造性的标志。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为该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1)申请仅仅提出了任务,而没有说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或者只说明了部分技术手段,或者说明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而无法具体实施,或者采用该手段不能达到所说的目的的,该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2)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再现性的,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人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能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具备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然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3)申请的主题违背自然规律的,不具备实用性。自然规律是经过实践证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该与这种自然规律相符合。在实践中,间或有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特别是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清的主题,如永动机。这些主题是不能实现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与水电站相连的水坝或者人工河(运河)的设计方案是与当地的独特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是在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的,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这是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所以不认为具备实用性。关于这一点,专利法已有不授予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3、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这样的:
    (1)被许可人不能将他根据许可合同所获得的实施权转让与第三人,如果合同没有明白授权,也不能对第三人授予分许可。专利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被许可人由于实施专利技术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负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和经济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被许可人应当注意这一点。
    (3)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受到第三人的侵犯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起诉。至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起诉,只能要求专利权人起诉或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4)专利权人于签订许可合同后,仍有权将专利权转让与他人。如果许可人(专利权人)以后将专利权转让与第三人,被许可人与专利权受让人(新
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应根据原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来确定。如果转让合同规定承认许可合同,那么许可合同的效力基本不受影响,即被许可人仍可继续实施该专利,并向新专利权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如果转让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许可合同或者终止原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实施权利即告终止,被许可人与新专利权人无涉,只能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4、专利权的例外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为鼓励创新和发展经济,对发明人或者其所属单位授予这样的权利,是必要的。但是,各国专利法,为了顾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历来都对专利授予的排他权利规定了一些限制,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形成了专利权效力的例外。
专利法第63条第l款规定专利权效力的例外共有四项。
(1)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购得该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使用权人的买施行为
  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即不知有人准备就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
(3)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按照专利法,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无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为,按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5、对专利侵权处理的影响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原来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落入公用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再发生侵权问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作出侵权处理决定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撤回其控告,否则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专利侵权的裁判,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作出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原则,该裁判或者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或者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以后,有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是否有追溯力呢?专利法明确回答:不具有追溯力。
6、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以有关专利权有效为前提,所以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
(1)在合同签订后和履行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解除。
(2)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也应停止履行,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使用费,宣告无效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使用费也可以不再支付;但已经支付的使用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能要求返还。
(3)如果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就是说,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影响,就同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一样。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没有责任的,而且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都已经因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而受益,他们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是值得的,专利权人得到这些费用是正当的,为稳定经济秩序,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原则。
7、国有企事业单位重要专利的推广应用
    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根据专利法2000年的修改,是归这些单位所有的。它们对其专利的实施拥有排他的权利,政府部门本来是不能加以干预的。但是,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便利实施,在专利法规定的下列严格限制下,政府对其中某些发明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指定其他单位买施:
    第一,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中国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利,而且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比较简单,价值比较低,外观设计专利只涉及产品的外表,一般都不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不包括在内。
    第二,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第三,有权决定推广应用的政府机关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机关,包括专利局在内,都无权决定。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其数额根据实施情况不仅应当是合理的,而且考虑到该专利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数额似应适当高一些。
批准实施的行为应当包括实施专利的一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国内制造有时缓不济急的情况下,进口的授权也是需要的。
8、共同规则
公约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1)专利的独立性。所谓专利独立,是指一个缔约国授予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与其他国家就同一发明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专利独立原则有几层意思:    
 (i)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了发明专利,并不意味着其他缔约国必须对同一项发明也应授予专利权。
 (ii)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驳回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专利权已经不再维持或者终止,其他缔约国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将申请驳回、将专利权宣告无效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终止。
 (iii)因享有优先权利益而授予的专利权的期间,不得与没有享有优先权利益而授予的专利权期间有不同的起算日。一般的实践是,专利权的期限自在授予该专利的国家的申请日起计算。
(2)发明人的署名权。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这种权利在西方国家称为精神权利,在我国则称为人身权利。但应当注意,这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
(3)法律限制销售的产品的专利性。缔约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
(4)不实施和强制许可。专利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排他权,阻止他人实施有关发明或者控制进口,而应当在授予专利的国家用来实施有关发明,促进该国经济的发展。
(5)方法专利权人对依该方法所得产品的权利
(6)国际运输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缔约国的船舶、飞机或者车辆暂时或者偶然进入另一缔约国时,专门为运输工具需要而使用后一国的专利发明不应认为是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7)缴纳工业产权维持费的宽限期。 对于为维持专利权缴纳的费用,缔约国应当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该国有规定,应当缴纳附加费㈤。
(8)在国际展览会中的展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制订法律,对在任何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给予临时保护。
(9)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保护外观设计的义务。
9、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专利标记使之标明有关的产品是由专利保护的标记。这种标记应当标明是什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也应相应标明。专利权人作专利标记是应当按照专利局规定的方式。专利号与其相应的申请号是相同的。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明标记的目的是告知的三人该产品是有专利保护的,不得擅自仿制。提供专利号,以便的三人查阅和核实。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是有专利的证明。一旦发现仿制,几可依法要求有关的第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人有权标明专利标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授权专利产品的人也可以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这是一种权利,不标明这种标记当然是可以的。
如果任何人在其非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者在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是依专利方法所制造,他就是欺骗消费者,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取缔。
10.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
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上,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也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了专利权而受影响。
先使用人要得到继续使用的权利,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第一,先使用人必须实际上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此而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二,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以前,而且在申请日还在继续进行。
 第三,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是善意的。
先使用权只是允许继续原先的使用,这种权利并不允许延及性质不同的使用,或者目的不同的使用,也不延及与原先准备的使用不同的使用。
  先使用权的使用限于“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
先使用权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是作为反对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控诉的一种抗辩。它不能单独移转,必须随同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企业或者企业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一部分,或者随同为此而作准备的企业或其一部分一起移转(包括转让、继承)。
11.缴纳年费
在授予专利权以后,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各国专利法都要求专利权人民缴纳一笔费用。这是用多数国家称为免费,有的国家称之为维持费或者续展费。
一、年费的征收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权时所征收的费用。在现代专利法中,证书年费可以说有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为是一个专利局需要经费,这笔经费不能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而因当由使用专利局服务的人负担。第二个理由是,年费可以起经济杠杆的作用。要求专利权人每年缴纳一笔费用,可以促进他明年认真考虑下,专利权是否还能保障他获得经济上的收益,因而是否还需要为期专利权。这样可以淘汰已经变得价值不大或者经济效益不大的专利,是一般企业界的不受这些专利的约束。
二、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登记手续许即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但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仍然认为没有终止。只有在宽限期内不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才告终止,而且追溯至年费应当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三、专利局规定,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数额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年税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数额又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稿。但在每种专利中,不论发明创造价值大小,收费数额是一样的。开始的一年,年费的数额较低,以后每隔三年或者两年累进一次,愈往后累进的数额也愈多。其理由是专利权有效时间较长,专利权人的经济收益也较高,因此他应当负担较高的费用。
四、年费应当有专利权人缴纳,但是,如果专利权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缴纳年费,与专利权的维持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以缴纳?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是应当允许的。
12.试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根据这个规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 
  就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实施行为是指: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就方法发明专利而言,实施行为是指: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实施行为是指:制造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  销售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进口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
  上述的实施行为要构成侵犯专利权,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生效之后,并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期满前终止以前。这是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只要在这个期间以内有一项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有可能构成侵权。(2)实施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法适用的地区以内。(3)实施行为涉及的产品或方法,或者涉及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
  二.必须是违法的实施行为。
  这里所谓违法的实施专利行为,通常是指该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是违法的,构成了侵权。
三.有些实施专利行为虽然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的,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主要包括: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2)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此外,专利法还允许政府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授权第三人实施有关专利。也不构成侵权。包括:1)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4)政府为推广应用而指定实施专利。
13.论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专利权。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都可以转让。
(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专利权人有决定是否给予他人以实施专利的许可的自由,无须说明理由。
(4)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标明专利标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的人也可以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14.强制许可的种类:
1.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巴黎公约规定的强制许可,是为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目的。因为专利制度本来就是国家制定的,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必须为国家利益服务,所以也必须为国家利益而受到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各成员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只有使用人事先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专利权人给予许可,而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获得许可时,方允许这种使用。为了防止滥用而给予强制许可的主要条件是,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后一专利对前一专利存在着从属关系,为了实施后一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前一专利,或者说,不侵犯前一专利,后一专利就不能实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15.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实施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2)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是财产权,为了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专利权和普通财产一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发生变更。这种主体的变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同时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都可以转让。(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专利权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有决定是否给予他人以实施专利的许可的自由,无须说明理由。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16.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的行为(2)必须是违法的实施行为,通常指该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是违法的,构成了侵权。2.同时,专利法对专利的效力规定了限制,即某些行为依法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的情况有:(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2)先使用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3.专利法还允许政府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授权第三人实施有关专利:(1)为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4)政府为推广应用而指定实施专利。
案例
1、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转让必须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共享专利权必须对专利技术开发提供过重要的、实质性的帮助。
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和该专利技术的持有人。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的重要条件。
2、(1)我国专利法第63条4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2)临床试验时没有对使用者明示,并且按照普通药物定价收取费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则构成侵权
(3)引用专利文献数据不构成对专利文献的著作权侵权,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3、(1)具备行政法上的原告在资格需与具体行政的实施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得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4、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5、(1)《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
(2)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他人是否享有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以及该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做出认定。该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应当撤销。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拥有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就本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进行审理,并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6、(1)专利法规定,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2) 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依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生效之后,并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期满前终止以前。

专利法
单选
1.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业产权,另一部分是版权。
2.知识产权所述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3.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巴黎公约所列举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中“专利”一词就是指发明专利。
4.1944年缔结欧亚专利公约设立欧亚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亚专利局。
5.产品发明可以分为A物品发明 B物质发明C材料发明
6.所谓多用途发明是指在发现物质的固有性质以后,专门利用这种性质形成的发明。
7.智力活动的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
8.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肚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者或者设计者。
9.职务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10.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按照专利法的解释,符合这项条件的,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11.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12.发明创造对化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的,都可以认为妨害公共利益。
13.所谓现有技术,是指一般公众在莫伊特定时间以前能够得知的技术知识总和。
14.所谓申请日是指专利局受到依法提出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时有机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
15.公众是集体名词,专利法提到的“公众”,是指公众的任何人。
16.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成人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
17.创造性定义中所说的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8.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
19.我国采用混合型的新颖性标准,就出版物公开发表的方式而言,新颖性标准是全世界的,就公开使用的方式而言,新颖性的标准时本国的。
20.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下列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21.“特定技术特征”应当把他理解为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加以确定。
2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时应当在提交在后申请日期3个月内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2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出具载明申请日起的证明。
24.申请人不履行要求优先权当履行的手续的,其后果仅仅是视为要求优先权,并不丧失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
25.专利申请的修改,应该从广义来理解,申请人可以用改正、增补或删节等新式来修改他的申请文件。
26.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27.申请人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你主动提出对其申请的修改,而且愈早提出愈好。
28.撤回申请。应当以书面向专利局声明。生命中应当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的名称等。
29.申请人撤回的声明中不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但撤回申请也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30.现则是采用延迟审查制。这本来是荷兰于1964年开始采用。
31.延迟审查的特点:(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 时才能进行实质审查。(2)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4)延迟审查的时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3、4、5、7年都有。(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32.申请人队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查委员会请求复审,不服复审决定的才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33.复审请求人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35.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36.法定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37.专利局有机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受到文件之日。
38.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39.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1日,对该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3年的届满日应当是2004年9月1日。
40.专利局于2001年7月17日通过邮局邮寄给申请人一份通知,要求他在两个月内答复,推定申请人于8月1日受到,指定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10月1日,但10月1日和2日是国庆节,期届满日应当是1995年10月3日。
4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固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有时称为不可抗力。
4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也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
43.国际申请自有限权日起18个月期满后即由国际局予以公布。
44.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
45.年费缴纳若干年后,如对是否继续缴纳年费意见不一致,专利权可以归属于愿意缴纳年费的所有。
46.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原则上各共有人应当都有权利全面地实施,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7.专利权的放弃:数人共有的专利权,只能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放弃。
48.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
49.应当理解,先使用权只是允许继续原先的使用,例如,原先是制造相同的产品,可以继续制造相同产品。
50.对请求作出“专利权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不同决定。
51.无须事前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协商,即可决定使用有关专利。
52.个人应当支付给专利权人合力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5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由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54.停止侵权行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治继续侵权的方法。但是,停止缱绻关系被告的利益很大,同时为了保护社会的生产力,人民法院在采取这种措施时应当慎重。
55.公约缔约国的公民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公民待遇
56.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这有真实和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他在该国核其他缔约国也应享有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57.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58.发明专利保护期间为自申请日其20年。这是指一般国家原始批准的专利而言。
多选
1.专利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而颁发、主要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一种文件。其次,专利是指专利证书所授予的保护,即指专利权。专利一词有时也用来指专利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
2.专利法修改的意义:A专利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取消了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B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权自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由8年延长至10年,仍自申请日起计算。
3.国际上的四个地区性专利组织:A非洲和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OAMPI)B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ESARIPO) C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下属的欧洲专利局 D 欧亚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亚专利局。
4.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质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主要是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该单位。
6.应当认为主要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作出来的,可以允许依合同将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7.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A申请日 B优先权日
8.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9.专利申请的修改,应该从广义来理解,申请人可以用改正、增补或删节等新式来修改他的申请文件。
10.各国对于审核的内容出入很大,大体说来可分为三种:登记制、文献报告制、审查制。
11.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中认为是发明的部分,即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内容,特别是申请专利的主题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具体说来,是审查一下一些问题:(1)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他改进所提出的心的技术方案。(2)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规定。
12.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列举如下。1专利的主题不是抓立法和实施细则所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的主题不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列。4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5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6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么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特征。8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授予的,超出了元申请的公开范围。9对童言公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申请人,或者违反队同样的发明创造制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13.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与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是不完全相同的,缔约国应当给予其他缔约国国国民以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即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简答
1.知识产权的特点:A 排他性 B地域性C实践性
2.专利法规定,不三只新颖性的公开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有关发明创造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第二,有关发明创造是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3.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下列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标明要求授予专利权。(2)申请标明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是谁。(3)申请标明发明创造是什么 (4)申请是用中文撰写的。
5.延迟审查的特点:(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 时才能进行实质审查。(2)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4)延迟审查的时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3、4、5、7年都有。(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6.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A为公共利益使用专利的正当性 B 为应付国家紧急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7.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A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的必要性 B给予防止滥用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
8.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A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的必要性B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9.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规定,1. 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2 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3专利授予的权利4专利权的例外5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6专利保护时间 7撤销或者取消专利权 8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10.条约提供的益处:1申请人可以在本国用规定的语文,按照统一的形式要求,提出一个国际申请,在该申请指定的国际立即产生国内申请的效力。2申请人在其申请公布时就可以得到国建检索报告,可以据以评估其发明获得专利的可能性。3按照传统的专利申请程序,最迟自申请日起12个月之末必须进入外国的专利申请程序。
论述
1.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权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够得该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都不是为侵犯专利权。
2.按照专利法,临时通过中国领路,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产品的,不失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
名词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个具体问题。
2.实用性:指该发明星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其他的必要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4.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的各种期限。
5.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产品上的外观设计是有专利的,而该产品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被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载有或者体现收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不可误会是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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